推 oodh:人權 兩個字不是至高命題,真的活在台灣這個政治體下的人才是 03/09 06:40
→ oodh:當台灣人普遍反對廢死的時候,我不會去支持廢死;所以,我不 03/09 06:41
→ oodh:質疑要不要有死刑,我只質疑要不要執行,因為台灣人對於判了 03/09 06:41
→ oodh:死刑卻沒執行就歷史來看是能接受的;雖然短期會有反對勢力籍 03/09 06:42
→ oodh:此炒作的風險,但也有歐盟作藉口。 我覺得沒必要罷了 03/09 06:43
推 oodh:我並不是高捧著人權的玻璃神像、要所有現存法制體系與社會文 03/09 06:44
→ oodh:化讓路改道的那種人 03/09 06:44
推 oodh:btw 我一直認為 無知之幕是羅爾斯的敗筆,就像西方古代故事裡 03/09 06:56
→ oodh:出現災難式毀滅或中國的神仙下凡一樣。是不甘臣服於思考走向 03/09 06:57
→ oodh:而設計出缺乏支持理論的設定,他無法歸納綜証理性之幕的存在 03/09 06:58
→ oodh:只能不斷演繹理性之幕將帶來何種不同的結論。 但從哲學或心理 03/09 06:59
→ oodh:學來看,人的思考必根基在定義,而定義必從生命過程中型塑 03/09 07:00
推 oodh:就算我心民如子,也不可能和你的愛民如子一樣,因為我們對"愛 03/09 07:00
→ oodh:和對"子"的定義就完全不一樣,洗掉定義就無法思考,不洗掉定 03/09 07:01
→ oodh:義,思考的結論就無法達到無智的境界,後人用「神入客觀」來 03/09 07:01
→ oodh:說我覺得比較妥當,無知之幕是宣告客觀的真實存在,而神入客 03/09 07:03
→ oodh:觀只是一種舉措; 當實際上客觀並不存在,而我認為的客觀和你 03/09 07:03
→ oodh:認為的也大不相同時,我們要做的就是盡可能的神入--實踐這個 03/09 07:04
→ oodh:動作就夠了,不用妄想自己已經真的進入了絕對的客觀。像羅爾 03/09 07:04
→ oodh:斯期待的「任何人進入無知之幕都會做出相同的結論」只是每個 03/09 07:05
→ oodh:自以為走進去的人的自我滿足而已,有這種自我滿足反而更不容 03/09 07:05
→ oodh:易客觀。 03/09 07:06
民主法治國家,就是憲政國家,憲政國家者必須要有憲法,
憲法的兩個目的,就是「保障人權」與「有限政府」,
但很多時後台灣人否定了後者,自然也對前者感到厭惡,
人權不是最高命題,那麼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我們還能討論什麼呢?
大法官們一直沒有為我們建立一套解釋系統,
要知道,現代化憲政的前提是建立在某些「先驗」的標準,
一般客觀理性不是不存在,而是我們討論憲法時不去確定基本原則,
就直接去從事具體條文的制定與討論,
這種狀況下怎可能會得出一般客觀結果呢?
但是人權本來就是保護「少數、弱勢且清白」的人的權益,
而非保護多數、強勢、侵犯他人或社會的人的權益,
因為後者的權益無須我們保障,不是本有一股勢力就是本身正在破壞憲政,
「無知之幕」能確定的只是「一般性原則」,
這些「一般性的原則」是在約束自己與政府的,而非直接付諸條文
至於您說,人思考的重點立基在「定義」,但是某些卻只能「陳述」與「反思」,
我們沒有辦法去「定義」什麼叫做人性尊嚴或言論自由,
只能陳述人性尊嚴「應該有」的樣子,或者言論自由「不該有」的部分,
好比說,我不能去「定義」你是怎樣的人,只能從旁陳述與反思去推敲你是怎樣的人,
除非是由「人為創造」的事物,進而承認那是「人」給的,而非「應有」的,
此時才有所謂的「定義」,譬如「犯罪行為」與「各種法律行為」者是,
我們會去定義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以及各種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而得出法律效果,
可是「人權」如果是人受予的,那麼基本上就不會有憲法,
試問,憲法為何可以由人們制定,難道不是承認人在憲法之前已經有權利了嗎?
有人可能會拿「革命民權」當作否定「天賦人權」的立論,
但是,要知道當人可以「被合理化」某些行為同時,本身就已經有「權利」了,
與他人競爭,與環境競爭,與王權競爭,代表我們有反抗壓迫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之所以我們可以平等活在這世界上,且被人平等對待之,是因為我們都是「人」,
而這些部分在進入這個「現實社會」前也不用說明,只是我們正在「破壞規則」,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跟「物」是不同的,人不該被當作是「物品」,
自然政府在很多時候是否「已經」違反了這一原則呢?
也因此我十分期待人權典章可以誕生出來,因為各國近代都有相關規範誕生,
「最基本的保障」及「政府可以合理以法律限制的事由」之間都是人權行使範圍,
而到底什麼是最基本保障?哪些是政府可以合法限制的?付諸明文最好!
就拿中國古代來說,哪怕是被人詬病的「刑治國」--秦帝國,
還是必須要有明文法律,以及有一套系統的解釋體系與審判機關,
除了秦二世的暴虐荒淫外,就論秦帝國全盛時,對外法律詔令都要明文公告的,
或者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總是不斷在陳述與建立一套解釋體系,
德國實務界也正在從事這樣一個困難的憲政工程,這是台灣目前能期待的--
靠大法官進行解釋,從而「建立一套人權保障體系」,
憲政國家不談憲法,還能談些什麼呢?談憲法不談人權與有限政府,談什麼?
論有限政府前,如果不先討論人權保障,還討論什麼?
而討論人權保障時,不先談論哪些是先憲法而存在的重要原則,還討論什麼?
「無知之幕」的「先驗」性與「客觀」性,雖然不盡合乎現實要求,
但這至少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概念,憲政原則是先於政治現實的「一套原則」,
而捨棄「這些原則」的憲政國家,還能是憲政國家嘛?
人性尊嚴、言論自由、市場自由、有尊嚴的生存、一般經濟社會文化上權利,
以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權利救濟保障、公平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多數決等,
這些到底是不是應該是先憲法而存在,而憲法應該要照顧的原則呢?
如果不是,憲法「還能」幹麻?如果是,憲法「應該要」幹麻?
台灣人普遍存在兩派:其一認為人權就是無限上綱,其一認為政府有無上權威,
前者,忘了防止人權濫用與社會化才是能夠永遠受到人權的制度保障,
後者,忘了政府權威是有限,否則就只是專制政府或多數暴力的政府而已,
他們這兩種人都是陷入「現實」,而否定了一般客觀原則的存在,
如果他們承認有這個,會認為言論自由可以侵害名譽權?
或者承認政府可以任意的要他們去服兵役、貢獻財物,以及完全服從嘛?
因此,說「無知之幕」是個敗筆,不如說是他故意留下這個敗筆!
或者應該說,在陳述一個人權概念之誕生是如何應該客觀化的!
btw,死刑比較像「保安處分」,反而不是像「刑」,
更像把人當成「政策工具」,而非在警告這個人,人死了還警告個屁啊!
但是卻不能這麼宣傳,因為反而會落得支持死刑的人的口實...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09 14:54)
→ malemma:不得不佩服 什麼內容都可以轉回你的人權論和憲改 03/09 16:01
推 houkoferng:這就是法律之上的東西~ 03/09 19:01
如果在談論法律層面問題,只一味討論實務怎樣怎樣時,
我們可以看到事實上很多東西我們總是跟不上歐陸,尤其是法治情況,
話說死刑除了社會觀感、道德與宗教外,就只能談論人權,
我說了n次了,「人權」這東西是所有憲政國家的基礎,
討論刑罰首先就是討論手段目的性,這就是憲政原則,
死刑要討論國家是否有權可以剝奪人民生命權,這就是憲政問題,
討論到「人的主體性」就是憲政原則中最重要人性尊嚴議題,
大法官解釋憲法永遠只在抽象層面作用,彷彿以「準立法者」自居,
當然大家決的沒事自然沒事,我覺得有是就提出來說說,
我只能說,討論各種涉及人民基本權議題時,自然就是憲政問題,
若無法從解釋中找出一套「輪廓」,那就直接「明文」警告政府各部門
我對死刑的看法,就說了死刑充其量只是「保安處分」與「把人當政策工具」,
只是我不想提前者,因為這會趁了某些人的意,至於為什麼去翻書吧,
提到後者,那麼死刑就「可能」有被宣告違憲的疑慮,
並非說,那些人不該死或罪還不夠重,而是該殺早就該殺,
但歐盟願意給我們免簽了以肯定我們對人權的貢獻(不論實際因素為何),
當人家給你讚美後前腳尚未跨出門,後面你就把花瓶打翻,你看看別人作何想...
就先這樣吧!反正能說的就是這樣,能看到的也只是「想反對的陳述」而已^^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8.78 (03/09 22:51)
推 RIFF:ps.同樣有死刑 台灣與美國的治安情況差別很大 03/10 14:41
→ stevegreat08:我是覺得死刑的功用保安處分+把人當工具<課責 03/10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