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須知█
由於本文非常冗長
並大量援引外部資料
於各分節整理議題與小節重點整理
注意:本文討論婚姻與同志的相關論述
如果讀者您能瞭解廣義的同志(LGBTQQ)所代表的意義
並願意嘗試瞭解婚姻與同志的相關論述
誠摯邀請您加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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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聲明█
本人teemocogs(teemo)提莫,
擁有本篇文章 及 對相關援引外部資料的再論述內容 擁有相關權力
任何以本篇文章直接回文或推文(推、噓、箭頭→)
將視同(認知)同意本文作者teemocogs(teemo)提莫
事後作為新版論述或主張援引使用.
-說白話一點,就是我之後可能會PO回gay版或LGBTQQ等相關看板
如果您回文或推文後,不希望自己的ID出現在相關看板
請寄站內信告知我,我會以像是 t**** 的方式,隱匿ID
本人提莫(以下簡稱我)我暫時不會將此篇轉回gay版或相關看板
待我的立論完備
或貴版上版友們給予的意見使我論述充足後,即為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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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莫主張█
本人提莫(以下簡稱我)
我的政策主張
▲我主張推動台灣同性婚姻,但主張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婚姻去建制化。
▲我主張推動同居權、同居伴侶權,
而同性伴侶可由同居關係法得到相關法律保障
例如可以享有繼承權、醫院探視權(或緊急手術同意)、子女監護權 。
備註:去建制化的定義於後文中援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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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背景█
在開場之前
本段請容許我使用比較輕鬆的語氣 XD
之前與作家張娟芬於一個公開場合討論
張.提到
『 為什麼討論廢死 討論反核
我們不會質疑討論的人是不是有死刑官司、
是不是住在核電廠或存放區附近,
但我們討論同志議題,像是政治人物出櫃與否或同志婚姻政策
卻會質疑討論的人的性向?』
我沒有當面回答他,
事後我與朋友討論:
『也許是因為我們"少數"圈內人,
都把歧視和恐同的帽子,
輕易的戴在上別人頭上。』
『而圈外人都因為不瞭解我們,
因為認識不足或不能感同身受,
以致於並未發現用語或表現出歧視或恐同。』
是的! 您可能猜到了!
一個同志相關的政策,是否會由非同志發起?
不住台灣的人,
要求他們關心台灣的反核、反國光石化、反教育部加入課綱
是否太強人所難?
我以及我的族群,需要異性戀的觀點、異性戀的意見、
還有以人為本的支持,
懇求您討論時專注於"人"的政策需求,
相信我們都不會採到彼此的地雷。
本人 teemocogs(teemo)提莫
為男同志身份,單身
若您能瞭解並對我提出的政策主張有興趣
誠摯的邀請您共同參與接下來的討論.
備註:如果我發言不適當煩請告知,
反之如果我覺得演變成恐同言論或歧視論述
我會以站內信先與您聯繫,
再考慮是否於版上回應恐同或歧視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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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
[哈佛開放式課程]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Episode 12: "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http://youtu.be/EzD9P-9sj4M
本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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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的原文使用[灰色]
我的意見使用[黃色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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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Episode 12: "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PART ONE: 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If principles of justice depend on
the moral or intrinsic worth of the ends that rights serve,
how should we deal with the fact that people hold different
ideas and conceptions of what is good?
Students address this question in
a heated debate about same-sex marriage.
Should same-sex marriage be legal?
Can we settle the matter without discussing
the moral permissibility of homosexuality
or the purpose of marriage?
PART TWO: THE GOOD LIFE
Professor Sandel raises two questions.
Is it necessary to reason about the good
life in order to decide
what rights people have and what is just?
If so, how is it possible to argue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good life?
Students explore these questions with a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as played out in public controversies over same-sex marriage
and abortion. Michael Sandel concludes his lecture series
by making the point that, in many cases,
the law cant be neutral on hard moral questions.
Engaging rather than avoiding the moral
convictions of our fellow citizens
may be the best way of seeking a just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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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此處援引哈佛開放式課程由
雅言出版[正義:一場思辨之旅]翻譯一書
原內容為開放式版權,翻譯內容版權為[雅言文化出版]
作者 邁可.桑德爾 Sandel, Michael
譯者 樂為良
出版社 雅言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 9789868271265
本人(提莫)於學術平台批踢踢(Ptt)
以非商業方式引用書籍部分內容
任何轉載或再引用,本人皆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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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這也不算對。 →這句話點出桑德爾想到的不只是同性族群
想想同性婚姻。要決定政府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
怎可能不先為婚姻之目的、同性戀的道德地位,
來一場道德辯論呢? →在台灣討論婚姻之目的立論,都被宗教人士打趴了
有人說可以,他們挺同性婚姻,理由是尊重自由,
不對他人選擇做主觀判斷,不管你贊不贊成同性戀,
人人應該都要有自選婚姻伴侶的自由。
→我身邊的同志朋友大多以此立論出發
只讓異性戀結婚,不讓同性戀結婚,是嚴重歧視,
不讓同志享有法律之前的平等權。
如果這樣就算是承認同性婚姻的充分依據,
問題便可以在自由主義公共理性的範圍內得到解決,
不必為了婚姻目的為何、
是為了推崇哪種價值這些爭議去吵得不可開交。
然而,如果不做主觀判斷,
根本不能為同性婚姻辯護。
這個判斷取決於你對婚姻目的(telos)的看法。
而且,
一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
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
→您是否也同意婚姻是一種獎勵美德的制度?
這場辯論基本上辯的是,
同性結合在我們社會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認可婚姻所賦予的榮譽和肯定 。
因此,背後的道德問題是躲不掉的。
要知道為什麼,請注意,
(各國)政府對婚姻其實不只有兩種可能政策。
而是有三種:
╔════════════════════╗
║ 一、傳統那種,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 ║
╠════════════════════╣
║ 二、不僅承認男女婚。 ║
║ 也承認女女婚和男男婚。 ║
║ 就像美國好幾州已經在做的。 ║
╠════════════════════╣
║ 三、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認。 ║
║ 由民間機構扮演這個角色。 ║
╚════════════════════╝
除了婚姻法,政府可以制定民事結合法或同居關係法,
讓同住的未婚伴侶經由某僅法律安排,
可以享有法律保障、繼承權、醫院探視權、子女監護權 。
美國好幾州已經提供這種安排給同志伴侶。
2003年。麻州經由州最高法院裁決,
成為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一州(政策二) 。
2008年,加州最高法院也做出類似裁定,
幾個月後卻在公投中被推翻 。
2009年,佛蒙特州則成為靠立法而不是靠司法,
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一州 。
政策三純粹是假設 ,
至少在美國,還沒有一州放棄承認婚姻這項政府功能。
但是這種做法仍然值得一究,
因為有助於說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正反意見。
政策三是自由至上主義的最佳解決之道。
它沒有廢止婚姻,只是廢止婚姻由政府承認之必要。
最好的說法。可能是婚姻的[去建制化]
(disestablishment)
就好比宗教[去建制化] 是指不再有官方國教
(政府之外卻仍有教會存在),
婚姻去建制化也只是把婚姻從政府正式功能中拿掉而已。
評論界名筆金斯利( Michael Kinsley )
2003年就曾在(華盛頓郵報)撰文。
支持廢除法定婚姻,
說它給不可能有解的同性婚姻紛爭一條出路 。
挺同性婚姻的人抱怨只允許異性戀結婚是歧視 。
反同性婚姻的人說政府承認同性婚姻,
對同性戀就不僅是包容,
而且還是認可,替它蓋上政府批准的章。
金斯利寫道,解決方案就是[結束政府認可婚姻的制度],
讓「婚姻私有化」。
讓人民隨意結婚,不用政府認可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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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讓教堂等家教機構繼續提供婚禮。 ║
║ 百貨公司與賭場高興的話也可以... ║
║ 伴侶要怎麼慶祝結合都可以, ║
║ 要隨時認定自己已婚也可以。 ║
║ 沒錯,如果想結三人婚, ║
║ 或自己與自己的一人婚,只要有人 ║
║ 主持儀式,宣布禮成,都由他們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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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斯利解釋:
「婚姻如果變成私人事務,
同性婚姻合法化所有爭議就會化為烏有。
同性婚姻不會得到政府認可,
但異性婚姻也不會。」
金斯利建言,只要有同居關係法,
大家同住一起養兒育女的財務、保險、撫養、繼承等
種種問題就都可以得到法律解決。
他的提議,等於是要用民事結合 ( civil union )
取代政府認可的所有婚姻,不管同性異性。
↖如果您走過半百,需要緊急開刀或就醫,有時候同意書還是要伴侶簽
就自由主義的中立性而論,
金斯利之議明顯優於兩個標準選項(政策一和二):
法官或公民從此不需
為了婚姻目的與同性戀道不道德這些問題吵得不可開交。
由於政府不再把婚姻這個榮譽頭銜頒給任何家庭單位,
公民從此可以避免為了婚姻有何目的,
同性戀能否勝任該目的再進行爭論。
同性婚姻的正反雙方都很少人接受去建制化之議。
但這個提議點了出來,
這場爭論爭的到底是什麼,
還有為什麼正反雙方都非要碰到道德與宗教上的爭議不可,
必須為婚姻之目的而辯,
必須為界定婚姻的價值而辯。
若局限於自由主義的公共理性範圍之內,
政策一和政策二都站不住腳。
當然。反對派毫不掩飾其出觀點是道德或宗教,
他們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於包庇罪孽,
讓婚姻蒙羞,
贊成派卻往往迴避對婚姻的道德意義做出判斷,
只說政府應該維持中立。
想以不做道德評斷為由,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主要依據是非歧視和自由選擇的理念。
但是,這些理念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同性婚姻的正當化。
原因 ,不妨就想想麻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瑪格麗特‧馬歇爾(Margaret Marshall)
2003年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判例
(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所寫,
考慮細密又有層次的意見書 。
馬歇爾首先承認,
社會對同性婚姻該不該合法化有很深的歧見。
並表明法院不會在道德與宗教的紛爭中選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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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在家教,道德、倫理都有根深低固的信念,
認為婚姻應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
而且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
另有許多人在宗教、道德、倫理上持有同樣強烈的信念,
認為同性伴侶有權結婚,
同性戀者應該得到與其異性戀鄰居同等的待遇。
兩者都無法回答本庭的問題。
[本庭的義務是界定人人應享的自由權,
而非將自己的道德準則化為號令。]
(編按:最後一句話引自聯邦最高法院
1992 年關於墮胎權限的Casey案之複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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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要避開同性戀之道德宗教爭議似的,
馬歇爾以自由主義的語言,諸如自主權和選擇自由,
來陳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德問題 。
她寫,不准同志合法結婚。
不符合「個人自主應享有的尊重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如果政府能[阻止個人自由選擇一對一互許承諾的對象],
結不結婚、與誰結婚這種選擇自由 [就會變空洞]。
馬歌爾認為。重點不在於選擇的道德價值,
而在於個人到底有沒有選擇權,
也就是原告[與自選伴侶結婚 ] 的權利 。
但是。自主權和選擇自由並不足以構成同性婚姻的正當化。
如果所有自願的親密關係,
政府對其道德價值都做到真的不置可否,
那麼政府就沒有立場限制重婚,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都可以合法化了。
事實上,如果政府真想維持中立,
真想尊重個人選擇。就應該要採取金斯利之議,
別再去承認任何形式的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
真正的重點不在於自由選擇,
而在於同性伴侶配不配得到社群的名份與認可,
在於他們是否有實現婚姻做為社會制度之目的。
用亞里士多德的語言,
問題是職位與榮譽要怎麼得到正義分配,
是社會應該認可哪些價值。
僅管強調自由選擇,
麻州最高法院卻明確表示無意替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開道。
它也不質疑政府有權把社會認可只送給某種親密關係,
但不送給他種親密關係。
它也沒呼籲要廢除婚姻,
或把它『去建制化』。
正相反,馬歇爾法官在意見書中還對婚姻大加讚頌,
說它是「我們社群中帶給人最多幸福,
也最為人珍視的制度之一。」
意見書說。廢除政府認可的婚姻,
『將會瓦解社會命脈所繫的組織原理。』
馬歇爾主張的,不是廢除婚姻的政府認可制,
而是把傳統定義擴大到同性伴侶。
這樣,她跨出自由主義中立性的約束,
去肯定同性婚姻的道德價值,
並為婚姻目的提出她心目中的適當觀點。
她認為,婚姻並不僅是兩名合意成年人之間的私人安排,
它也是一種公共承認、公共許可 。
「其實,所有的法定婚姻之中都有三個夥伴:
情投意合的配偶只是其中兩位,
另一位是許可婚姻的政府。」
婚姻的這項特色帶出它的榮譽面:
「法定婚姻不只是兩人之間的深厚承諾,
也是具有高度公共性的一種慶賀,
慶賀攜手、陪伴、親密、忠誠、家庭等理想。」
如果婚姻是帶有榮譽性質的制度,
推崇的美德是哪些?
這就問到了婚姻做為社會制度之目的。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許多反對者聲稱,
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傳宗接代 。
根據這種論點,同性戀生不出小孩,所以無權結婚。
也就是說,他們缺乏婚姻應有的美德。
這種目的論思考正是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核心,
馬歇爾直接還以顏色。
她不在婚姻目的之上假裝中立,
而是提出不同的解釋。
她堅持,婚姻的本質並不在生育,
而在於一對一伴侶之間獨占且相愛的承諾。
異性戀同性戀皆然 。
現在你可能會問,關於結婚之目的或本質 。
既然有這兩種對立觀點,要如何做出裁決?
像婚姻這種充滿道德爭議的社會制度。
要辯論其意義與目的到底何在,
有可能用理性思辨嗎?
還是只能以大膽斷言硬碰硬?
一邊說是為了生育,一邊說是愛的承諾 。
根本沒辦法顯示誰的理由較能服人 。
首先,她駁斥婚姻之主要目的在生育這種主張。
她指出,以目前的做法和規範。
政府並不要求具備生育能力者才能結婚 。
請領結婚證書的異性戀伴侶並無需告知政府
『自己是否具有交合生子的能力或意願。
生育力既不是婚姻的條件。
缺乏它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
既不圓房也不打算圓房的伴侶可以結婚。
其婚姻亦能持續。臥病不起者也可以結婚。』
馬歇爾總結說。
雖然「許許多多,也許佔大多數的夫妻都有生小孩
(以有受助或沒受助的方式),
法定婚姻的必要條件卻不是生兒育女,
而是一對一的永久承諾 。 」
馬歇爾的論述有部分是在詮釋現存婚姻制的目的或本質 。
一種社會機制如果有截然不同的兩種詮釋,
一邊說婚姻是為了生育,
一邊說是互許終身,
要怎麼決定哪邊較說得通?
一個方式是探究哪邊較符合現有婚姻法規,
另一種方式是探究哪種詮釋才有表彰到值得表彰的美德。
結婚之目的何在,答案有部分取決於我們心目中,
婚姻應該表彰肯定的品質是哪些 。
如此一來,就難免碰到爭議背後的道德宗教問題了:
同性戀關係具有什麼樣的道德地位?
在這個問題上,馬歇爾並沒有不沾鍋 。
她主張,同性戀就跟異性戀關係一樣,
同樣值得尊重。
只讓異性戀享有合法婚姻
『等於是在給一種刻板印象做官方背書,
一種有破壞性的刻板印象,
說同性戀關係本身就不穩定,
比不上異性戀,所以不值得尊重。』
仔細檢視同性婚姻合法化之例,
我們就會發現,
非歧視與自由選擇並不足以構成贊成理由。
要決定誰具有合法結婚權,
就必須思考婚姻目的何在,推崇的是哪些美德。
這就把我們帶進道德上的紛擾地帶,
讓我們在莫衷一是的多種良善觀之間沒辦法不選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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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與現實之間█
想必很多人一聽到要取消婚姻(去建制化)就反對了,
但是我想要的不是取消婚姻,
而是以婚姻政策重構台灣婚姻價值!
以前的法定婚姻要公證、要公開儀式,
演變至今可以登記,也可以自己決定婚禮(公開儀式)的辦與不辦。
法案或政策的推動需要公民共識,如果只有LGBTQQ自己推,
光人口比例就有困難,
更何況LGBTQQ之間也不一定能馬上就整合成一致共識,
漸進的、滑坡的方式,是否也能讓法定婚姻走向婚姻私有自主的一天?
當然!在那之前需要相關配套,
像是同居權,同居伴侶權,還有很多很多上述援引的,
提莫的婚姻政策並不是想讓政府不再管結婚,
而是一個人,以作為"人"的方式想與自己的伴侶結婚,
我也想要一對一美好的互相承諾,
看著親朋好友都去結婚的時候,也是一種說不出得無奈....
一樣都是人,就算我結婚也沒侵害別人的權益...
但現在法律保障婚姻的,我都沒有!都沒有!
我不懂法律,也不懂一直故意結婚然後去法院告違憲能夠有效嗎?
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
我也不知道打字的時候眼淚不知道為什麼會滑落!
但我知道這條路好漫長 好漫長.
是不是 能有一個政策
可以讓"人"都能有結婚得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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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一條法律,並不能結束歧視
改變一條法律,並不能結束恐同
改變一條法律,並不能結束霸凌
建立一個政策,可以嗎? 可以嗎? 我不知道,但我不會停止 嘗試與努力。
by teemocogs(te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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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68.15
※ 編輯: teemocogs 來自: 114.40.80.172 (05/11 01:46)
修改錯字.
※ 編輯: teemocogs 來自: 114.40.64.39 (05/19 09:59)
※ teemocogs:轉錄至看板 gay 06/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