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dioshuang:有些問題的原因根本不在法官,法官也很無奈啊XD 06/26 20:43
→ uka123ily:但是兩院制有兩院制的問題 特別是非內閣制國家 06/26 21:26
→ stevegreat08:我想無論是不是內閣制國家,兩院制本身就是用來制約立 06/27 00:27
→ stevegreat08:法部門的 06/27 00:28
兩院制的瑕疵,端看兩院的構造與職權的分配,
重點在於,立法部門能否真正發揮的其功用,
而非變成行政院立法局或爆料局,或變成第二監察院,
另一方面,司法的力道又太弱了,我們沒有法國憲法委員會的設置,
也沒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那樣的權威,
所以無法對法案進行事前審查,而事後審查又往往是消極、被動的,
而且,台灣立法院對於司法院的解釋,又會置之不理,反而使司法權威下滑
也因此,我才主張設立第二議院,且其結構與英國上議院差不多,
功能既有法國憲法委員會,而且有能透過「專業、資深」的一院來審核法律,
再者,倘若司法院與立法院共同成為國會了,當然司法院也就不能只有15名大法官,
而將可能變成瑞士聯邦法院那樣的法官群與一些「保留席次」,
換言之,第二院的存在是審核第一院法案與監督「司法系統」的,
這司法系統包含了審判機關、偵查機關,以及人權保障機關、若干準司法機關等
似乎已經超過「政策」的範圍了,所以我就大致上提到這邊就好,
另一方面,這已經涉及到憲政層級了,所以內閣制的建立也可以一併處理,
這也是我對憲政最終的傾向與立場:
一、國會,由國家元首與兩院組成:
國家元首為國會主席,由兩院與地方議會代表選出,負責招開國會與元首儀仗
一院由民選議員,負責立法、預算、組閣與人事權
一院由法官或其他受命議員組成,負責審核第一院法案、司法官選任與監督,
以及審判彈劾案、解釋憲法、編訂判例與「基本法典」
二、內閣制+建設性不信任案
三、監察院由若干獨立監察官辦公室組成,其人員由國會主席提名,兩院聯席會議決定
四、賦予地方更多自治權限,將地方精簡為二級:
第一級:數目約八個至十個,設置首長與議會,作為統合資源與監督自治之用
第二級:數目要多,規模約一萬人至三萬人左右設置委員會由民眾直選政務官
五、檢察官與法官都是司法機關,準司法機關也有相當司法地位的待遇等
這些是目前我認為最終理想的建構模式,但當前還是希望立法院能多尊重大法官些...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6/27 01:05)
※ stevegreat08: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06/27 01:07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6/27 01:07)
→ uka123ily:混合制或總統制的國家 兩院制立法互相牽制 功能不彰 06/27 21:41
→ stevegreat08:應該說端看兩院權限的多寡... 06/27 23:24
推 uka123ily:把立法權分散本來就會有這種問題 看你要什麼而已 06/28 11:37
→ stevegreat08:就我觀察 兩院分工與權限才是真正的問題 06/28 15:32
→ stevegreat08:或者應該說第二院的角色到底要放在哪 06/28 15:33
推 uka123ily:問題就是這樣能不能有效制衡行政部門 以及立法無效率 06/28 16:54
→ stevegreat08:我想我懂你意思了 但是一院制的問題也是很嚴重的 06/28 17:04
→ stevegreat08:尤其是那一院是與行政部門同任期的話 06/28 17:05
→ stevegreat08:因此我再享有沒有可能讓第二院有司法的性質,甚至成為 06/28 17:05
→ stevegreat08:成為終審法院與解釋法律的一院 與第一院有別這樣 06/28 17:06
推 uka123ily:不要把立法權的跟台灣的五權分立一樣比較好 06/28 17:43
→ uka123ily:簡單好用 不要想一堆設計 來虐待人民跟大法官 06/28 17:43
→ uka123ily:一刀了斷能切割責任 才是好的制度設計 06/28 17:44
→ stevegreat08:我知道 而且我一直不想拿西方兩院來解釋或套用五院制 06/28 18:14
→ stevegreat08:我指的是 五院被廢除之後的事 06/28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