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ns:沒人否認「某些權利是法律或他人絕對不容侵犯」 08/05 02:52
→ dans:只是這種東西通常被當先驗前提隨人在講 08/05 02:52
→ dans:另外我之所以在那篇提設約論是因為RIFF對理論的理解錯誤 08/05 02:53
→ dans:當然我想他的錯解與他沒有歐洲人身分多少有些關係才是 08/05 02:53
→ dans:另外你真的該仔細看看前面幾篇前輩的文章 相形之下你們這幾 08/05 02:54
→ dans:篇幾無任何知識上的價值 08/05 02:54
是否有「知識上的價值」端視看的人是否能夠有其他新想法,
前輩的語言,對於某些人來說是「不符合現代需要」的,
對於支持的人,總會說這是「經典言論」,
須知道的是,每個人的知識都是立基於前輩的思想與創意之中,
但是現代人必須對憲政、法治與刑法要有「更深的討論」
我無意批評用社約論來說是對是錯,畢竟爭執早就有了!
更早以前對於死刑的探討,我也參與討論與看過了不少支持或反對的言論,
只是幾乎除了「支持死刑的言論」外,廢死論者的主張幾乎沒有更新
刑法中有許多「傳統的」道德評價,但這些刑法條文是否應該繼續存在呢?
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對於事實真偽、定罪、科刑三個責任中,尤以「科刑」最為困難,
一方面,要做出正確的道德評價給予刑罰,
另一方面,又要做出能夠防止該行為人再犯,以及犯罪行為能狗減少,
也因此,不僅僅討論「死刑」而已,而是整個「刑事政策」
老實說「死刑存廢」這議題,不代表台灣是否進入憲政或保障人權的基準,
而是整個刑事法律、刑事訴訟程序,乃至於最後的刑事處罰上的「處理」
因為社會大眾對於法院也好,對於法律也好,幾乎完全無法信任,
過勞死案件也好,性侵的案件也好,每每po上電視媒體,試問:司法尊嚴何在?
不妨拿起刑事法典,檢視一下各條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以及法定刑的範圍,
思考一下每個不法內涵(罪)對應於法律效果(刑)是否已經「充分」評價了?
至於你說:只是「這種東西」通常被當「先驗」前提隨「人」在講,
在這版與法理版等不乏討論,問題在於:
第一,這種東西包含了哪些?如何界定範圍?
第二,「先驗」本身就是一個十分困難論理周延的問題
第三,隨「人」在講中,這「人」何所指?大法官?法學者?還是「誰」?
因此這個議題不是「沒人否認」,而是「備受責難」,
前輩們留下一堆「問號」與「不確定」,不是沒有原因的
總而言之,刑法是否被國人當成「經典」了?而道德規範是否逐漸凌駕於刑法之上?
所有犯罪都應該課以重刑?難道沒有「其他方法」去防止犯罪?
司法系統所扮演的「角色」到哪為止?立法與行政部門不用討論嗎?
我目前只有想法:別把死刑或徒刑只當成「不過是個刑罰」議題來看待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25.225.121.31 (08/05 06:29)
推 CrazyMarc:問題在於,客觀防止犯罪效果不是「社會」關心的,刑罰的 08/05 12:20
→ CrazyMarc:深層意義是群體的精神撫慰,讓我這種卑下無能的人感覺自 08/05 12:20
→ CrazyMarc:己的安全確保了,至於其他的功能,who care? 08/05 12:21
有個問題,把那些犯了死罪的人殺了,你的安全就「真的」能確保了?
台灣逃獄的狀況似乎不怎麼嚴重,而再犯機率最高的不是殺人犯,
而是組織犯罪、財產犯罪、毒品犯罪、傷害等暴力案件,
然而這些「多非有死刑」的罪,那麼我實在很難相信安全已經確保!
倒是「精神撫慰」已經做到了,那麼被害人保護機構也可以廢了,
也不用啥「精神賠償」或「實質補償」了,是嗎?
還是我又誤會你的意思?
→ downtoearth:以防止"再犯"來說 死刑可以達到100% 08/05 16:39
對,所以吸毒犯、財產犯罪與性侵犯直接死刑,那麼就可以沒有再犯率了
→ zbuda:其實這方面還是可以看中國那邊的文獻又比較貼近本地思維 08/05 17:13
→ zbuda:而且徹底從底下翻上來的..... 08/05 17:13
ok,有個問題,中國大陸並沒有現代憲法概念,
因此在套用這些文獻時,可能需要把台灣的憲政給放棄...
刑事政策,其重點在於「防止犯罪」,然而「何謂犯罪」?
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有「無罪推定」的適用,然而台灣真的有這些概念?
一個刑事訴訟上的法官要兼顧「事實判斷、定罪、科刑」三方面的功能,
可是一般大眾卻無顧前面兩者,只會依照新聞報導的「新聞點」與「感情」去判斷
我在他版曾舉好多個例子,其中一個是:
有一個人經過病房,看見桌上有一個錢包,病床上只躺著一個植物人,
於是身手去拿,請問事後抓到,他該當何罪?
如果改成是一個中風的人醒著躺在病床上,那麼對該行為人是否不同?
請比較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竊盜罪、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學說,
會發現評價上,有很明顯的不同,然而不同的罪法定刑多有不同,
此時,法院與大眾會如何評價?
刑事政策,除了立法上有犯罪構成要件的問題,以及審理上的程序問題外,
還有一個問題是受刑「之間」與「之後」的問題,
如果繼續存在死刑,那麼「之後呢」?治安自然就好了?
那麼,是不是我在上段所言的「公開處刑」更好呢?
古代的刑法理論曾有一陣子流行「刑罰立即效力」的觀點,
換言之,整個審理程序要迅速結案且上達中央,由中央決定是否執行,
確定執行後,必須「公開處刑」,並將犯行與所宣判之罪刑「公告」出來,
透過肉刑或鞭刑等肉體上的痛苦警惕行為人,並收殺一警百之效,
(這也是上段說過的,只是把理論說清楚而已)
然而,這樣有沒有侵犯到憲法上的權利呢?
憲法是人民對抗政府濫權的「權利保障書」,
刑罰權屬於政府,所以需不需要受到憲法上的保護呢?
重點是,有沒有什麼權利是憲法必須「絕對」保障的呢?
還是說所有憲法上列舉的權利,都是可以由「法律」剝奪呢?
那麼,存在憲法有必要嗎?
「刑罰」不是政府刑事政策的「終結點」,而是「中繼點」,
無論死刑存廢與否或重刑政策與否,都要問一句:「然後呢」?
而非總拿「廢死」當成選舉口號,以為這就是民主精神,
或者拿「治亂世用重典」當成正義的化身,這些大錯特錯的!
最後我主張,刑法典某些罪必須刪除,某些罪的刑責要重新檢討,
刑事訴訟法也要通盤檢討,
包含被害人在法庭上地位與偵查時的保護、法院與檢警的分工與上訴程序等,
監獄功能的強化,以及行為人如何復歸,被害人如何重新面對社會等
「刑罰絕非只是以暴制暴」,當然非「應報」二字所能涵蓋,
還有「防制」的功能,否則刑罰未來的發展將會是十分「嗜血」的,
因此,我希望政府能多以「事前防治與事後復歸」為刑罰發展方向...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25.225.121.31 (08/05 22:07)
推 CrazyMarc:都已經跟你講需求不在客觀面上,你還是不懂啊... 08/06 12:13
→ CrazyMarc:嗜血又如何?殺死一個少一個,蒼蠅死光世界就清靜了 08/06 12:15
→ valepiy:大家說他是蒼蠅就是蒼蠅 大人快鍘了他 08/07 21:40
→ stevegreat08:大蒼蠅時代... 08/08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