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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 我在意的不是違不違法 是正不正義> 台北市長表示: 文林苑的拆與不拆 是95%比5%的權益評量 對於這個事件 不免讓我想用Michael Sandel的"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這本書做為檢視 市長所抱持的正義觀 即為英國哲學家-邊沁(Bentham)提出的"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的主張是:追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這套正義觀經常被政治人物所引用 例如:在"樂生療養院vs.新莊捷運"這個議題上 官方說詞也是同一套邏輯 我們不難理解 本身即為以選票多數決定出來的行政首長 為何是這套正義觀的擁護者 因為他們只要考量自己是站在多數人這邊 就可以捨棄背後其他的道德問題 那麼 "功利主義"本身有什麼問題呢? 在書中Michael Sandel指出兩點: 一 它不尊重個別的人權與人格尊嚴 因為它只看總體 所以可以犧牲個人 雖然有時候 我們願意為了成全整體的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 但我想它有幾個前提: 1."必須出於個人意願" 如果當事人不願意 我們是否可以指責他自私或應該尊重他的選擇呢? 如果今天你不幸是少數的一方 你希望社會如何對待你的選擇呢? 2."必須符合自己信奉的價值觀" 如果這個犧牲符合當事人的價值觀 那問題根本就不是補償金的多少或犧牲的大小 有些權利義務本來就必須得到尊重 這是基於無關最大利益的理由 二 所有價值不可能放在單一度量衡上做測量比較 給你多少錢 你願意賣掉祖傳六代的房子或土地? 給你多少錢 你願意拆毀歷代家族成員的回憶總和? 或者 換個說法 保留住充滿歷史價值(即便那價值只是對自己而言)的房子值多少錢? 保留住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值多少錢? 我們憑什麼說某種偏好的價值大過另一種偏好? 更別說 所有人偏好的加總憑什麼就等於功利的最大化? 在此 我們不妨用書中"自由主義"的觀點來繼續討論 問題:你同不同意法律可以對前5%的有錢人課較重的稅去補貼窮人? 回答大概有兩種 1.同意 那些有錢人不差這點小錢 窮人更需要這筆錢 這可以改善整體社會問題 2.不同意 那些有錢人的錢 也是憑自身的努力/機運/犧牲所獲得的 法律怎麼可以硬性規定人民去幫助其他人 (雖然你怎麼知道今天的所得與財富分配 有多少是反映幾世代前的巧取豪奪) 第一種說法 你成為功利主義的擁護者 第二種說法 你比較偏向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的主張是:別人的需求再怎麼大 也大不過我支配自有財務的基本權利 打個比方:假設我有兩顆腎 而洗腎病人比我更需要一顆腎 這並不代表他就有權利得到我的腎 回到文林苑的案子上 不管那95%可以獲得多大的利益 憑什麼要求5%犧牲 這裡就要討論到"憑什麼"這個問題 憑的就是"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法") 今天政府的行動 憑藉的是"都更法" 根據此法內容 "都更法"立法之目的為: "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資料來源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660700&ctNode=12899&mp=118011) 我們很難得知立法者的真正"動機" 是否與法條所列的"目的"相符 所以在此不多作討論 只是 如果目的是這麼良善的 為什麼今天會引發這起事件呢? 我想"文林苑"事件中最令大眾義憤的問題是: 在"多數決"的巧妙規則下 即使你不同意 你也不能阻止政府拆你的房子 它揭露的事實是:透過一種取巧的法律之後 你對自己擁有的財產不具支配的權力 如果人民對自己的所有物沒有財產權 是否間接暗示了偷竊/搶劫這種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 (因為你對自己的所有物沒有財產權) 如果你認同這是一個不正義的結果 就必須承認"都更法"是一部不正義的法規 它所維護的價值所造成的結果 不符合我們對"正義"的期待 但即便如此 只要它自己承認: "OK~我的確不正義 但so what? I don't care! 我不違法!" 我們就無計可施了(或應該把矛頭指向立法者與修法) 如果我們對正義的最低要求只是不違法 那也不用談其他道德問題了 但如果你在乎的價值更勝於此 請一定要持續用各種方式表態 Do Something 那不是為了自己(能獲得什麼利益) 同時也是為了自己(一個更美好的社會) -- 原po沒有法律背景 對此事件只是基於一個看過幾篇新聞的社會大眾的立場為出發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102.130
suwilliam:心得+政治文~即刻凍文 03/29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