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ahawow:別忽略後面那一段,過失造成5%卻得負擔全部55%責任的問題 05/15 16:26
超過容許風險就是「有過失」
除非被害人與有過失才有討論過失比例的必要
→ hahawow:醫生之間並無簽約,其醫療行為互相獨立 05/15 16:27
→ hahawow:憑啥要被你打成連帶責任? 05/15 16:27
保險的共同利益團體不是連帶責任
很顯然你不懂
→ hahawow:該說的都說了,除非你有新觀點,否則不再迴圈 05/15 16:28
→ hahawow:就我那例子容許風險50%,是否因為有少量疏失就要全額負擔 05/15 16:29
輕微過失損害重大的事例又不是只有醫生
同樣是撞爛別人的車
過失程度相同,撞爛一台破車和撞一台賓利
你以為判賠金額會一樣嗎?
→ hahawow:更不用說舉證責任的倒置造成的敗訴 05/15 16:30
要門外漢的的病患或家屬去證明醫師的過失?
那訴訟不用打了,根本一面倒
這是證據偏在必然採取的措施
推 hahawow:如果醫院可以法界一樣慢慢辦案,我想也不會有人球.... 05/15 16:35
法界要快快辦案?
你以為「蒐證」、「勾稽證據與事實」可以隨便幹嗎?
可以啊,威權時代辦案最有效率,威權時代軍事審判更快
你要嗎?
推 uka123ily:先想想,警察可以打傷路人不須負責任? 你的答案是? 05/15 16:47
案例事實的細微差異
可能導致責任的差別
再者,輕過失的侵害行為,在國賠上是不會再對警員取償
但是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形,最終責任是在警員自己身上
刑事的部分,也不是所有執法行為都免責
以刑求為例,這就不能免刑事責任
光是把具體因素一個一個拉進來就可以看出本質上的差異
→ uka123ily:你的類比根本不倫不類 05/15 16:48
→ uka123ily:先是比甚麼理專,別忘了理專也有可能涉及侵占詐欺 05/15 16:49
→ uka123ily:你舉的例子根本就不能證成你的主張。 05/15 16:50
要類比前要先確認事物本質
許多人為了類比
抽象化的過程過度刪除事物本質的特徵(例如司法事件的特徵)
把異質部分視而不見,才能得到他想要的結論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74.159 (05/15 18:42)
推 hahawow:當你把螞蟻和牛用同樣的法律處理,卻不准牛和羊用同樣法律 05/16 19:19
→ hahawow:醫療風險本質上是疾病造成的,不是醫師製造的 05/16 19:21
→ hahawow:一般業務過失的案例都是行為人不作為就不會發生風險 05/16 19:22
因醫療契約「自願」承擔風險
不高興可以不要當醫生
推 uka123ily:醫療風險本質上是疾病? 原來醫療行為沒有風險? 05/16 20:17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2.121.57.64 (05/16 20:27)
推 hahawow:這種明顯對醫方不利的契約及其衍伸出來的法律效果,正是重 05/16 21:46
→ hahawow:症醫師決定離開的原因 05/16 21:46
所以我不是在幫重症醫生找解套?
把風險風散給賺爽爽的醫美、整型,遠比讓病患自己回家抱棉被哭合理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2.121.57.64 (05/16 21:48)
推 hahawow:但是你讓其他科的醫師也陷入風險 05/16 21:50
→ hahawow:這就是連坐法 05/16 21:50
→ hahawow:當整各體系都承擔不了時,會全部一起崩潰 05/16 21:51
→ CrazyMarc:哪有連坐?還是你把保險當連坐?根本誤解保險 05/16 21:52
推 RIFF: 05/18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