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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讀版本】http://wp.me/p28oz2-25 【提案理由】   政府近期拋出證券交易所得稅議題,雖當初高舉租稅正義之旗幟, 但不論是財政部提出的草案、行政院通過的版本,乃至於國民黨黨團推 出的版本、總統府協商定案後的版本,皆未能達到租稅公平之目的,甚 且因為部分詭異的制度設計(如加權指數 8500 以下不課徵證所稅)及 不當地將外資排除在課徵對象之外,導致目前所出現之證券交易所得稅 皆無法達成租稅正義之目的,而其究竟能課徵到多少稅金也令人質疑。   為此,本人謹在此提出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對案。 【提案內容】 方案內容整理表:http://wp.me/p28oz2-2f 本人所提出之規劃係遵循以下原則: 一、為杜絕短期炒作,持有證券時間越短者,所得稅率越高。 二、為杜絕本土證券大戶變身假外資,國內外法人皆一律課徵證券交易   所得稅。 三、為使企業專注於本業而非以炒作股票為獲利來源,對非以證券交易   為專業之法人課徵較高稅率,且不給予免稅額。 四、為避免過度侵蝕以證券交易為專業之證券自營商之獲利,給予較高   免稅額。 五、為對創業者之貢獻予以肯定,於IPO之場合,對其給予較高之免 稅額。 六、為避免體質不良之公司之原始股東於IPO前刻意炒作本身股價,   並於公開發行後立即出脫手中持股,導致一般投資大眾承受不利損 失,對原始股東課徵較高之稅率。 七、在稽徵方面,為減輕投資人申報所得及稽徵時之困擾,證券交易所   得稅採先預扣後申報補退、繳之方式課徵。其方式為:  1.於出售證券時由證券商依交易額就源扣繳 1% 之交易所得稅。  2.於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由納稅義務人   依證券商提供之試算額申報前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其稅額並應與綜 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繳交,其納稅額並得互為扣抵。 ※ 之所以要求由證券商負責提供試算額供納稅義務人申報,係因證券   商依證券業之相關管理規定本就應將其交易資料保存五年。證券商   應有能力提供交易人最近五年內之證券交易所得資訊並為其試算所   得額。   在超過五年的部份,由於持有時間超過五年時之證券交易所得稅稅   率為 1% (即等於就源扣繳比率),其交易有所得者無庸再繳稅,   其發生虧損者,則可由投資人於申報所得時舉證扣抵。 八、為促使投資人培養長期投資而非短期投機之習慣,證券商於計算交   易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時,以後進先出法計算。   例如投資人於 97 年 1 月 30 日以 60 元買入A股 10 張,後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以 120 元買入A股 5 張,並於同年 2 月 3 日以 140 元售出A股 6 張,其扣除證交稅及手續費前之所得額為: 持有未滿6個月(適用稅率15%):(140-120)*1000*5=100000 持有滿4年部份(適用稅率 5%):(140-60)*1000*1=80000 本人認為,若以前述各項原則來設計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制度,除可達到 租稅公平之效果外,也可避免台股因熱錢炒作而暴起暴跌。在IPO部 分,透過給發起人的高額免稅額設計可對企業發起人的貢獻給予肯定, 稅率隨持有時間遞減之設計也可減少企業原始股東於IPO前刻意炒高 股價,並於IPO後立即出空手中持股導致投資人蒙受重大損失之情形 發生。 因此,本人認為,此處所提方案應優於目前行政及立法單位提出的證券 交易所得稅方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7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