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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屬於支持法案派的, 在理解上,會推出這個法案, 撇開美國爸爸與陰謀論不談, 現實就是法律追不上現今資訊化社會的變動。 過去普遍"境內"的犯罪行為都是在"境內"發生, 所以公權力還有辦法去處理, 但是由於網際網路的發展,侵權行為可以躲在無法伸張公權力的海外, 所以今天才需要以封ISP的方式來保障文創業者的權力。 "境外網路下載是對智慧財產權的嚴重侵犯"是一個大家都認可的普遍事實, 那我認為努力方向就是該如何訂這個法條了。 ---------------------------------------------------------------- 最大疑慮點應該還是所謂重大侵權網站的判定, 許多人對智慧局定期邀學者們決議的方式有意見, 認為其中有政府黑手介入過度行使權力的空間, 那我認為重點就是在建立監察或覆議的制度。 構想過的方式有: 1.審查委員的組成方式(例如除原本提到成員外,還要納入立院代表) 2.對等存在的覆議機關(雙保險) (其實是第一種方式的變形,立法院內存在許多委員會, 何不再成立一個至網路視聽權委員會,每月決議必須經立院委員會復議通過) 3.或者也可退到法院審判層次,而不是智慧局的行政命令, 但就如對嚴重犯罪者會有收押禁見等先行處置方式,可以先有個假處分。 (宣判前先採取流量限定的措施?) 這邊我想像力較不足,在這裡希望與各位討論,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79.26
pbdragonwang:問題是當時SOPA本身就被一堆企業認為這玩意對 05/29 12:29
pbdragonwang:保護文創產業沒有什麼幫助 05/29 12:30
pbdragonwang:連美國白宮都表示不支持 05/29 12:31
pbdragonwang:這個法案達成目的可能性小又有被濫用可能 05/29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