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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第一 社會契約會產生政府(如果不限定政府型態) : 基本上我同意,因為只要不對政府定義,就難以證偽。 : 但是這樣的處理無法解釋任何事情,因為政府在這裡指涉家庭,指涉部族,甚至其他。 : 恐怕自霍布斯以來的社會契約論的關懷並不是如此。 其實社會契約的內容是針對個人對於整個社會,不論所謂的政府為何 比如部落或是家庭,她們所形成的規範就是社會契約論的一環 : 第二 如果我們現在存在一個政府,那我們可以說我們存在社會契約嗎? : 或者說這是依據社會契約的主張? : 不,我們仍然需理解那是甚麼樣的政府。 : 社會契約論是為了與有別於叢林法則的一種主張。 : 也就是必須存在一種秩序或是法則避免人們彼此傷害。 :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強調是王權的正當性來源,也就是政府的正當性何在。 : 洛克與盧梭指的是政府對於人民的關係如何才是正當。雖然兩者有些歧見。 : 但以上沒有一位可以處理社會共識為何,也沒有主張多數人的意見是「社會共識」。 : 因此請不要再拿社會共識或效益主義出來為你的不知道是甚麼的社會契約論辯護。 : 之前我告訴你考量人民與政府的關係,(自由主義)民主政治必然包含的價值 : 就是「人權」與「憲政主義」。 : 因為唯有人權保障與憲政主義才能使每個人平等受到保障,並避免叢林法則發生。 : 因為重視人權和憲政主義能有效地落實避免彼此傷害的狀況 可以的,社會契約的存在與否並非政府類型,而是在於人群,所有人都認同 某種社會契約的形式那麼它就是社會契約,比如人民和國王,比如人民和議 會等等 而你所指的那幾位學者實際上她們已經處裡了多數人的意見,也就是彼此的 妥協和包容,在以此產生出所謂的社會契約,尊重少數服從多數,這就是一 個總結,透過某種程序所產生出來的集體共識 其實在憲法的情況下,憲政主義這東西你要先丟掉,他只是學術理論而已, 在憲法的情況下人權是不受到絕對保障的,也就是為了維持多數人的社會共 識而縮限和犧牲掉部分的人權,你談憲法就不能談人權,談人權就不能談憲 法在基本上這兩者是處於完全衝突的狀況 : 第三,自由主義就是自由主義,不該抽換成只有「自由」(或放任)的主義,請慎辨之。 : 而集會遊行權的概念是基於參政與言論自由,最為一個人,政治與社會的動物 : 不能保障上述的兩種權利,就必然喪失人的本質,而這個並非必然跟財產權發生衝突。 : 因為集會遊行權的外部性不必然能夠撼動其作為權利根本的規範性與正當性。 : 若真的侵犯到財產權,那是個案的權利界線問題,不能說是正當性問題。 : 總之,概念必須釐清, : 不要用社會契約論來抽換並證成你自己理想的社會共識價值之主張。 笑了,那能夠解釋在言論自由情況下所謂的公然侮辱嗎?如果言論自由 屬於基本人權,那麼公然侮辱罪不就是違反憲法應被廢除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14.1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8345106.A.F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