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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凡可抵本系必修課程之相關課程,均屬性質相近課程 如已修本系開出之必修課程,又再修性質相近之課程者,視為重複修習。 --- 例如 1.已修畢經乙上、下,再修經甲,經甲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 2.已修畢應統上、下,再修統計學,統計學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158
Enomoto:那請問經原呢? 謝謝 推 61.217.54.169 02/16
Enomoto:還有請問中憲修了修憲法也算嗎 謝謝 推 61.217.54.169 02/16
Jessieoo:這樣問太混了吧! 推140.112.150.158 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