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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ssieoo (我捐血了,那你呢?)》之銘言: : 原則: : 凡可抵本系必修課程之相關課程,均屬性質相近課程 : 如已修本系開出之必修課程,又再修性質相近之課程者,視為重複修習。 : --- : 例如 : 1.已修畢經乙上、下,再修經甲,經甲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 : 2.已修畢應統上、下,再修統計學,統計學即屬重複修習,不予計入畢業學分。那 請問親愛的助教 那如果修了本系的民法概要 又修了外系的民法總則 是不是也算是重複修習? 謝謝 順便祝你新年快樂 雖然有點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