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學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3年3月12日(週五)止。
二.申請地點: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桃園縣六個月以上,各鄉鎮市公所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子女,
就讀各級公、私立國中以上學校(均含補校)之學生
四.申請條件:1.獎學金:大專院校學業及操行成績達乙等(七十分)以上
且未享有公費及未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
2.助學金:大專院校學業成績達丙等以上(六十分)、
操行成績達乙等(七十分)以上且未享有公費即未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
五.應繳證件:1.申請表
2.九十一學年度全學年成績證明書
(若為一年級新生則繳交九十二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3.在學證明書(由學校核發)或學生正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證明(請向各鄉鎮市公所民政科申請核發)。
六.申請辦法及申請書:http://politics.soc.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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