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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導生費使用暫行辦法 制頒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 台大政治學系(所)為有效使用導生費,依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 決議,制訂本辦法。 二、 校方核撥每名導生費用之運用,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個別指導費,每名兩百元 ,由各導師自行規劃使用;其餘費用為綜合指導費,由系統籌運用。 三、 為有效使用、管理導生費,設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委會),設委員五 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系主任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系上專任 教師,經系務會議同意後任命之。委員會設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 任命一人。委員任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止。 四、 綜合指導費之使用,旨在提升學生學術品質、完成必要之生活輔導與鼓勵舉辦 課外活動。每年度之具體分配使用,由學委會決定之。 (一) 提升學生學術品質,得包括獎勵研究、寫作、發表、編輯及出版,並應著重跨 校學術領導與管理能力之培養。 (二) 增進生活輔導,得包括急難救助、生涯規劃、心理諮商及其他必要項目。 (三) 鼓勵舉辦課外活動,得包括社團、競賽、康樂等活動。 五、 綜合指導費之使用包括主動規劃及受理申請兩種方式。 六、 學委會之決策,採合議制,必要時應聽取相關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考量經費 總額、系所與學生間互動之最大效益決定之。 七、 綜合指導費之核銷,由系務會議監督之。 八、 本辦法有效期限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