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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ckyang (肌腱炎者少打字)》之銘言: : 我不知道為什麼會不一樣,不過我可以提供去年助教給我的說法 : 根據雙修辦法第六條 : 「第 六 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已修習及格之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加修學系系訂必 : 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其已修習及格之加 修學系系訂必修科目若與本學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本學系決定得否兼充為本學 系之科目學分。如有不得兼充,或兼充後學分不足者,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 前項兼充科目不得超過二十學分。但九十二學年度以前核准修讀雙主修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說要用經原抵經乙,統計抵應統,適用紅色部分,決定權是在政治系手上 : 而元裕助教是告訴我只要政治系決定的,一概都不可以兼充 : 當然他後面有附註這是93年申請以後的事情 : 原來的規定好像是全都由本系決定(?) ,這部分可能要請助教來回答了 [剪前面的文來貼] 按照紅色字字面上的解釋,標準就很嚴格 我找教務分處的承辦人討論,發現有個解釋可以幫忙解套 前提:「經濟學」可以經濟學系開授之「經濟學原理」或其他學系相同或更高學分 數之「經濟學」課程替代,多餘之學分均不計入選修學分。 (請查「各系學士班必修科目及應修學分查詢」網頁,INFO課程區) 所以:雙修經濟系者的「經原與實習」視為經乙 就適用§6前半段的規定 可不可以兼充,就要看加修學系了。 (經濟系是採從寬原則,至少到目前為止是..) ※ 編輯: Jessieoo 來自: 140.112.150.158 (01/17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