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93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申請資格:需設籍高雄市6個月以上,現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不含空中大專院校)肄業,家境清寒之學生合於下列規定,
且為領受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企業等將學金者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學業成績在80分以上。
(二) 操行成績在75分以上。
(三) 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
■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4年3月21日(週一)止。
■ 申請辦法:填具申請書並檢齊證件於期限內送學務分處生活輔導組。
■ 摘要說明:
1. 申請表上的成績證明應由教務處填寫且不得塗改,填寫完畢後請教務處簽章。
2. 持有區公所低收入證明並檢附該證明者優先錄取。
3. 經審核錄取者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另函通知當事人。
4. 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及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核章、逾期或各項成績未達規定者,
概不受理。
■ 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至http://www.edu.kh.edu.tw/ 網站下之法令文件下載/第一科/16學生獎補助/獎學金項下下載。
■ 申請地點:學務分處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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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