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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需設籍台南市4個月以上,家境清寒,在各縣市中等以上學校肄業之學生 (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在職進修生、實習生)。 二、申請條件: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大專及普通中學80分以上,職業學校75分以上, 國民中學各科均達乙等以上。 (二)操行成績(綜合表現)乙等以上。 (三)藝能學科70分以上(國中乙等以上)。 (四)無不及格學科,未受記過處分。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5年3月16日(週四)止。 四、申請辦法:填具申請書並檢齊證件於期限內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五、應繳證件:1.申請表乙份 2.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3.清寒證明(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4.單親家庭請附證明再由本校證明。 六、申請書及發給自治條例請至http://weber.tn.edu.tw/edu01 文件下載處 (台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發給自治條例)下載。 七、申請地點: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