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需設籍台南市4個月以上,家境清寒,在各縣市中等以上學校肄業之學生
(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在職進修生、實習生)。
二、申請條件: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大專及普通中學80分以上,職業學校75分以上,
國民中學各科均達乙等以上。
(二)操行成績(綜合表現)乙等以上。
(三)藝能學科70分以上(國中乙等以上)。
(四)無不及格學科,未受記過處分。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5年3月16日(週四)止。
四、申請辦法:填具申請書並檢齊證件於期限內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五、應繳證件:1.申請表乙份
2.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3.清寒證明(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4.單親家庭請附證明再由本校證明。
六、申請書及發給自治條例請至http://weber.tn.edu.tw/edu01 文件下載處
(台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發給自治條例)下載。
七、申請地點: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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