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學年度「外國研究生獎學金」、「外國研究生學雜費減免」、「教育部外國學生普通獎
學金」
一、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95年7月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地點:本校國際學術交流中心(總區第二行政大樓4樓402室)。
三、 申請資格:在學且具正式學籍之外籍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可提出申請:
(一) 大學部滿一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9學分,歷年學業總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且未
受學校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 研究生滿一學期,每學期至少修習一門學科,歷年學業總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
且未受學校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 研究生於撰寫論文其間,無前一學期成績者,除歷年學業總成績平均達前項之規
定外,另應提出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撰寫計畫(至少需要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蒐集來源、論文大綱與參考書目等),且未受學校申誡
以上處分者。
(四) 擔任本校外籍生聯誼會負責人,歷年學業總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如於撰寫論文
期間依前項之規定,另應提出擔任社團負責人之社團活動成果報告;同一外籍生
此類申請以1次為限。
四、 核給名額:
(一) 國立臺灣大學外國研究生獎學金:20名(限研究生)。
(二) 國立臺灣大學外國研究生學雜費減免:70名(限研究生)。
(三) 教育部外國學生普通獎學金:大學部9名、碩士班:11名、博士班14名。
五、 核給金額:
(一) 獎學金:大學部每次核給每名每月新台幣15,000元整、碩士班每次核給每名每月
新台幣20,000元整、博士班每次核給每名每月新台幣25,000元整。
(二) 學雜費減免:受獎生註冊單應繳之「學費」及「雜費」。
六、 獎學金核給其間及年限:
(一) 國立臺灣大學外國研究生獎學金:95年9月至96年8月。
(二) 國立臺灣大學外國研究生學雜費減免:95學年度第1、2學期註冊。
(三) 教育部外國學生普通獎學金;95年7月至12月。
七、 繳交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歷年成績單。
(三) 撰寫論文者,需繳交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撰寫計畫1份。
(四) 以外籍生聯誼會負責人申請者,需繳交社團活動成果報告。
(五) 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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