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如有課業上的需要
可以參考參考喔
http://ctld.ntu.edu.tw/reflaw/reflaw1.htm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個別學習諮詢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 年2 月6 日校第2467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 年2 月26 日校教字第0960005575 號公告發布
一、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因應本
校學生課業需求,提供個別化之學習諮詢服務,由課業輔導小老
師於學習開放空間進行課業輔導,以有效解決課業方面之疑難,
特訂定本要點。
二、諮詢之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申請者以本校學生為限。個別學習諮詢由個人提出申請,
採一對一或一對二之輔導方式。團體學習諮詢時,由五人
至十二人自行組成學習小組後提出諮詢申請。
(二) 諮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十二點二十分至下午八點
二十分。學習諮詢每時段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每人每
週預約至多三個時段。
(三) 諮詢地點:本中心學習開放空間。
(四) 諮詢課程:諮詢課程依本中心網站及學習開放空間之公
告。
(五) 預約方式:採線上預約方式,或至學習開放空間現場登
記。預約以當月及次月時段為限。如有更改或取消,應於
預約日一日前通知。每學期取消五次以上或無故缺席超過
二次,喪失一學期之諮詢資格。
三、「課業輔導小老師」(以下簡稱課輔小老師)職務之行使,應依下
列規定行之:
(一) 擔任課輔小老師者以本校學生為限。應徵者須完成培訓課
程,其服務表現良好,且無違反請假規定者,由本中心於
學期末授予服務證明書。
(二) 課輔小老師於每次輔導結束時,須填寫教學紀錄表。
(三) 課輔小老師每週須值班六小時以上,工讀金以時薪新台幣
二百五十元核實支給。
(四) 課輔小老師不得代替學生完成作業。
(五) 課輔小老師應配合進行本中心不定期舉辦之課輔小老師
團體督導。
(六) 課輔小老師請假應於二日前告知本中心,每月請假時數不
得超過三小時,但有正當事由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在此
限。未經請假而缺席達二次以上者,不頒予服務證明書。
(七) 課輔小老師於排定值班時間內,應準時出席,不得遲到或
早退,出席紀錄列入本中心續聘與否之參考。
(八) 課輔小老師應遵守本中心各項規定及諮詢輔導的倫理規
範,確實保障受輔導學生之權益。凡有嚴重違背本中心規
定、專業要求或倫理之情事者,本中心得隨時解任。
四、諮詢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諮詢者於課業輔導進行之前,應先備妥問題。
(二)諮詢者於接受課業輔導之後,須填寫「學習諮詢回饋單」。
(三)諮詢者不得遲到或缺席。
(四)諮詢討論以課業內容為限。
(五)諮詢進行中不得使用手機及其他通訊用品。
(六)課輔小老師與諮詢者應共同維護環境之整潔。
五、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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