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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精義—與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為關聯之解析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陳誠 我國釋憲實務上,有關婚姻及家庭之憲法解釋頗多,如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及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等均屬之,茲以2002/12/27作成之釋字第五五四號及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再彙整解析如下: 一、制度性保障:我國憲法及於婚姻與家庭制度。 在我國憲法價值體系中,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制度性保障(insitutionelle Garantie)。其中,婚姻制度植乃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二、憲法第二十二條:婚姻自由為人民之自由權利。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保障。況且,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而且,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為基礎。 三、憲法第二十二條:性自主權亦為人民之自由權利。 然性行為自由-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展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因此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且如依憲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性自主權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亦受我國憲法保障。 四、憲法第二十三條:婚姻自由與性自主權競合之平衡或限制條款。 如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性行為之自由-性自主權-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爰此,大法官於本號解釋及其理由書指出:至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亦即,在上開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及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等號解釋中,大法官已強烈認為:婚姻及家庭-如一夫一妻制-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更攸關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復比性自主權-僅為個人之自由權利-更值得保障。 台長:陳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32.41
chaosangel:他是我補習班老師耶...... 推 61.223.2.65 12/28
duenharn:他很強! 推 61.228.31.100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