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ray (【大健】)》之銘言:
: Max Weber有諸多探討
: 他認為正當性基本可以分為三類:
: 1.傳統取向
: 2.法律理性取向
: 3.聖雄取向 (charisma)
: 有關韋伯更進一步的說明
: 由於自己還在閱讀 尚未消化就是 ^^"
簡單寫一點東西,因為手邊沒原典,只能憑記憶寫,有機會再補正。
每一本從"一流"到三流的政治學教科書都會告訴你這件事,
不過這些人恐怕把韋伯想的太簡單了。
首先如果考察德文原文,韋伯這三個分類是放在"Herrschaft"脈絡下去理解,
這個字中文的翻譯應該譯作"支配"或者是"統治",
而非"權威"(authority)或者是"正當性"(legitimacy)。
問題就出在華人學界對於韋伯的詮釋長期為美國學界所壟斷,
因此對於韋伯的理解也就因詞害義,一錯再錯。
"Herrschaft"的英譯以"ruleship"比較適當,
韋伯當初使用這個字的原意絕非指涉權威或者正當性,
否則德文有另一個"authoritat"(a上面點兩點)可以使用,韋伯不可能不察。
權威之不同於權力,在於權威意味著不單只是權力的使用,
更是對方的授權,不管以何種形式宣稱得到授權,
因此權威的形成並非依賴強迫脅迫,而是基於某種正當性的要求,某種道德性訴求
以此形成心悅誠服接受統治。
"Herrschaft"在韋伯的行文脈絡中,所強調乃是支配的內涵,
在其中對方的意志是否願意接受統治與否相對來說是不重要的。
韋伯對支配類型的努力顯然是企圖建立一套觀察所有支配類型的架構。
顯然不能將其窄化至單純"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正當性"議題。
如果從思想史的脈絡著手,"正當性"的概念其實伴隨個人主義,
人作為政治的主體所浮現的。這表示國家的建立是必然建立在某些原則之上,
這些原則的建立暗示人作為權利主體,
所以一方面是個人與個人之間互相訂約放棄某些權利,
二方面是人民與國家訂約,承認其統治。只有在這樣的情境下才有正當性的問題。
只要簡單對比幾個例子就能理解,
一是克里圖中蘇格拉底的赴死的理由,同樣也使用了類似契約論的進路,
但方向完全不同 : 人跟城邦的訂約是必然的,
要毀約也是個人出走城邦而不是城邦成就個人,
個人絕不能宣稱城邦"不正當"所以出逃。
除去西方之外的印度與中國,(以韋伯的脈絡分析)
"正當性"的概念也一樣是不存在的。
種姓社會的一切俱是是命定,所有政治場域的建構也賴此建立,
人不能懷疑自己的政治地位,就如同不能懷疑自己的出身。
儒家文化君王的統治意志千篇一律是上至下的單方傳送,
君王作為智慧仁德與天地的象徵是絕對不容挑戰的。
易言之,"正當性"意味著有"不正當",
但如果人作為政治的動物必要參與城邦政治,
或者是上帝的子民不能反對執上帝權杖的俗世帝王,
那就只有做為人或者放棄作為人兩種選擇。
"公民"身分絕不是必然的。
把韋伯的支配概念誤詮,然後再拿來詮釋非西方社會契約以降的"正當性",
結果是牛頭不對馬嘴。
舉個例子,比如將中國天子的統治比於克里斯馬支配,
好像刻意忘了韋伯討論中的克里斯馬是個徹底反傳統,顛覆現有秩序的統治,
恐怕沒有一個中國帝王符合此一要求。
造成誤詮也許表現了西方學界知識社會學上的焦慮,
韋伯學大舉入侵美國學界之時正值冷戰格局形成,
不自覺地區分什麼樣的"統治"是"正當",什麼樣的"統治"是"不正當",
如果再搭配緊接著的現代化理論,一套完整的西方優越論述徹底成形。
另外也許是韋伯本人專注於"支配",特別是"國家"場域的支配,
而使後人忽略其支配概念的精妙之處,
之後Focault對於權力概念的重新建構,某個程度上續了韋伯未完之業,
不過我似乎累了,不想繼續寫傅柯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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