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 國際公法期末考 張麟徵 93.6.17
(五題任選四題,請針對題旨,分項條列回答。)
一、國籍是個人與國家間的法律鈕帶,權利義務由是而生。自然人與公司的國籍一般如何
取得?雙重國籍與無國籍的情況又源何而生?在Nottebohm Case及Barcelona Traction,Li
ght and Power Co. Case兩案中,國籍都成為法院判案的重要考慮,試說明法院對涉案國
籍問題所採取的態度。
二、保留制度在多邊條約中十分重要,但也引起很多爭議。試從1932年泛美聯盟理事會對
保留問題之決議、1951年國際法院對於「滅種罪的防止與懲治公約所附保留問題」之諮詢
意見、以及1969年條約法公約對保留的相關規定析論之。
三、對於外國人之出入本國國境,本國政府可否作差別管理?外國人一但入境本國,在本
國究竟享有何種待遇?國際法對此一問題有何相關理論?主流的看法為何?國家的實踐又
如何?請分項析論之。
四、有關國家豁免理論,近數十年來變遷甚大。試說明何以絕對豁免論式微,限制豁免論
抬頭?判定可否享有國家豁免的標準為何?排出適用的項目有哪些?
五、解釋下列名詞:
1.引渡。(extradition)
2.被害人國籍原則。(pass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
3.彼此間協定。(inter se agreement)
4.任擇強制管轄條款。(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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