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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hsw (chhsw) 看板: NTU-Exam
標題: [試題] 94下 行政法下 期末考 黃錦堂
時間: Tue Jun 27 14:45:40 2006
課程名稱︰行政法下
課程性質︰政治系公行組大三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時間︰2006.06.26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共四題,每題25分。只准攜帶六法全書
一、行政組織法
(一)目前設於總統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得否享有個案偵察權?
(二)行政組織調整,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就某一部會的設置或裁撤,究屬於立
法院之權限或單純由行政院長決定?
(三)就經濟部國貿局之設置或裁撤,究屬於立法院之權限或為行政院長之權限?
二、就重大個案(例如核四廠的興建與否以及如何興建、蘇花高公路興建與否以如何興建
、馬告國家公園之設置與否以及如何興建)之決定,我國行政程序法有何規定(或無
什麼規定)?奧服斯公約(The Aarhus Convention)又有何指引?
三、行政程序法對於聽證的規定,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等名詞。是舉出你(妳)認
為必須進行聽證的兩個法規命令案件,以及兩個行政處分案件(亦即總共要寫四個)
四、國家賠償法
1.台灣殼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殼牌公司」)員工及眷屬之親人,民國(下同)七
十九年間,殼牌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與亞聯旅行社訂立旅行合約,由亞聯旅行社為殼
牌公司員工及眷屬承辦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兩天一夜「日月潭之旅」旅遊
活動。
2.此旅遊所在地之南投縣政府就其所管理之日月潭風景區未盡管理責任,不但怠於其取締
違法之職務,任由未經檢驗合格、救生設備嚴重欠缺之無照「興業號」遊艇於日月潭風
景區內公然載客經營遊湖業務,甚且違規於夜間航行;未依法於日月潭風景區設置任何
救難機構及醫療急救設施,致聲請人等之親人於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夜間於在日月潭
搭乘「興業號」遊艇翻覆,罹難者計五十八人。
3.罹難者之家屬乃共同成為聲請人,而前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求南投縣政府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藉金等損害,惟南投縣政府分別於八十
年十月三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0)投府訴字第一二0一一八號、(八0)投
府秘法字第一四0七三四號函拒絕賠償。聲請人等乃依法向地方政府、高等法院、最高
法院請求國家賠償,均遭敗訴。
4.三個法院判決的理由約為:本件被上訴人未於所屬日月潭風景區內設置救生醫療機構與
設施,乃屬公共職務之執行問題。上訴人尚無請求被上訴人為該特定職務執行之公法上
之請求權。被上訴人未依法盡取締無照之興業號遊艇營業,致該遊艇圍觀夜間遊湖發生
船難,依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南
投縣日月潭遊艇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被上訴人所屬有關單位及遊艇業公
會所組成日月潭違規小船專案小組雖有取締無照遊艇違規營業之義務,惟該項義務乃專
在增進或保護公共安全,雖個人(遊客)因該作為亦獲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
不得請求為該職務行為。
5.後來的發展為,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469號解釋提出若干標準,當事人並得依據該號解
釋 而提出國家賠償之再審訴訟。若你(妳)是承審的法官,試問:
(1)依該號解釋,本件當事人可否克服第4點之限制?
(2)其次,該管官員得否主張:即使系爭法律固然也在於保障人權,但以主管機關的人
力、經費、訓練、配備以及南投縣轄區的廣大難以查緝以及業者之為謀求生計而總
有若干違規行徑,所以其仍然難以徹底貫徹執法。亦即,其在裁量權上已經盡量作
到取締,從而並沒有怠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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