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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修改過的第十條郵政法 關於 第 十 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 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 在此限。 因為做考古題 有一題足認內裝之物不適用優惠資費 可以逕行拆開 請問現在修成這樣的說法 是前面這3項一定要後段這句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才能開拆? 還是跟以前一樣只要有事實足認內裝之 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都可以拆開 再加上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 法條的語意 有時候真的不太懂 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66.230
qaz0622:一定要有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吧?! 07/02 12:20
alex0665:改成要同意才能開拆了,不能逕行開拆 07/02 15:37
alex0665:你那個考古是比較早的,你做100第二次的就知道了-.- 07/02 15:38
goran5899:感謝兩位 07/02 17:15
shalu:這題必考題唷XD 07/03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