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ang1105 (c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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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遇到這樣的人員應該怎麼辦?
時間Thu Jul 19 23:08:45 2012
※ 引述《azukitw (◎ ω ◎)》之銘言:
: ※ 引述《lun168 (lun168)》之銘言:
: : VISA金融卡不刷卡也沒差啦
: 一般提款卡若是掉了,至少還有密碼保護
: 不會被領光光
: 若是VISA金融卡掉了....
: 隨便一個人拿去刷...
: 刷個五萬十萬,甚至把裡面額度刷光光....
: 保護在哪??
: 店家真的會核對卡片後面的簽名嗎?
: 會不會連卡片背面沒簽名也能刷?
: 當初該做的業績也做了
: 把VISA卡辦回一般提款卡,應該也不會影響局內業績吧?
回一下好了~~~
一、每日及每月刷卡消費額度
「每日(筆)刷卡消費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6萬元,且不得超過「指定扣款帳戶」內之
可用餘額;「每月刷卡消費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申請臨時調高國內外刷卡消費額度:「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每筆
刷卡消費額度仍為新臺幣6萬元)、「每月刷卡消費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且調
高消費額度之「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30日內為限,有效期限屆滿,恢復原每日及每月限
額。
二、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1.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被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
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 24小時內)以電話
或其他方式通知貴公司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且須到貴公司補辦換發新卡手續
2.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完成時起被冒用簽帳消費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公司負擔。
但書:(一)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VISA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四)第三人冒用係以輸入密碼之交易方式完成刷卡消費者。
3.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刷卡消費交易自負額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持卡人於辦理VISA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完成前24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但書:(一)持卡人得知VISA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公司,或持卡人發
生VISA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20日仍通知貴
公司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六條第一款約定,未於VISA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VISA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貴公司所請求之文件、拒絕
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visa金融卡有其額度限制,被盜刷也有一定的保護機制
簡單來說 發現遺失或盜刷起24小時內掛失停用=>中華郵政負責
超過24小時至20天內=>自負3000元
還有一個重點,就是卡片一定要簽名,盜刷的人筆跡跟你不同你還能免負3000元
當然以上條款一定很少人在看,甚至是我們窗口經辦
大家不妨有空時拿出來閱讀,有錯請各位先進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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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223.93
推 exgg1223:~ 07/20 00:50
推 kymteever:推! 07/20 07:36
推 hne:推~~ 07/20 13:48
→ lun168:推,太用心了,我條款沒背到這麼細 07/20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