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os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各位前輩學長姐 鈞安 小妹此次在作95年郵政法規考古題時 發現一題題目答案有些詭譎 如下 郵政法規定於何種情形下,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1-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禁寄物品者 2-適用優惠資費之郵件 3-無法投遞之郵件 4-誤封之郵件,為退還寄件人所必要者 答案是1 但我在練習的時候感覺這題沒答案?! 用刪去法選了3 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禁寄物品者 不是要經過寄件人同意才能開拆 否則不予收寄嗎? 是否有修法還是在下有所遺漏了呢? 感謝前輩學長姐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7.59.127
AnsonLyo:郵政法第10條 05/16 21:18
AnsonLyo:不過第1個選項沒寫到需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不過四個選項 05/16 21:20
AnsonLyo:裡,第一個算是最合適的。第三個應該要改成"無著郵件" 05/16 21:20
sphinx1003:因為那時候郵政法還沒修改? 05/16 21:23
MikageLin:這題我會 因為那時候郵政法還沒修改 "經寄件人或收件人 05/16 23:55
MikageLin:同意開拆" 是後來郵政法修改補上的內容。 05/16 23:55
Gin38:已經改了,不管如何都不能拆、除非無著郵件 05/17 13:19
yescute:感謝大家的指導 05/20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