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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好 小弟最近在做題目的時候有看到 關於開拆郵件的部份的罰則 有點小疑問 郵政法38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 窺視是罰 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但刑法133條又規定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開拆或隱匿交寄之郵件或電報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 兩條法規在解釋開拆的部份 好像有重疊的感覺 到底要怎麼判斷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23.215
OAzenO:法學緒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刑法是普通法 郵政法是特別法 05/30 23:58
wing95035:喔喔 感謝大大的指點^^ 05/31 08:16
chibiusa:一個是公務員 一個不是 是這樣子嗎 亂猜的 05/31 16:07
ahappiness:無故開拆是指隨便一個人,例如鄰居偷看你信件之類 06/01 09:15
WhyTool:好奇問一下,以前家裡這帶有陣子郵差似乎是為了方便,都把 06/01 12:39
WhyTool:同一住址大件的信件拆開,小件的塞進去,然後投遞到信箱 06/01 12:40
WhyTool:這樣算是無故開拆嗎? 06/01 12:41
OAzenO:模糊地帶 06/03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