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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文過 內容是說: 假設在同一個責任中心局下,你是在甲局,你要調到乙局的話, 只要做滿一年就行了就可以請調(包含試用期),如果你現在 是在試用期還沒滿一年的話,只要乙局的人有要調到甲局,你 就可以直接跟他對調就行了,不用滿一年。 ~~~~~~~~~~~~~~~~~~~~~~~~~~~~~~~~~~~~~~~~~~~~ 因為家庭因素關系 希望可在同一責任中心局下轉調 想請問上述條文 有因為今年三月 高雄縣市合併後而更改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05.68
cloudsub:前半段是規定,後半段是長官裁量 08/06 11:58
cloudsub:但是規定是規定,長官說不行還是沒轍 08/06 11:58
alumico:高雄還是兩責任吧 08/06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