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屆大公盃排球比賽規則大綱
【參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之最新規則】
◆採三戰兩勝制,每局皆為25分落地得分制(決勝局為15分,於8分交換場地),
每一局當先獲得25分且至少領先對手2分的隊伍為勝。
◆第一局開賽場及發球權在賽前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
◆每隊登記之12名球員中,6名為正式球員(先發陣容),6名為替補球員。
每局 之先發陣容,決定輪轉順序,而且順序必須維持至該局結束。
◆發球時間為裁判吹哨後8秒,可採自由球員,不實施技術暫停,每隊每局可有2次暫停。
◆球員替補限制
(1)每隊每局最多可以准許有六人次替補,且同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2)每局開始上場的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進場一次,
但僅以回到原來之比賽位置為限。要求替補時,球隊負責人必須作出替補信號,
替補球員必須立即進入替補區,球員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完成替補。
◆輪轉錯誤
(1)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改正輪轉次序。
由對方隊伍得一分且擁有發球權。
(2)犯規隊伍在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均須取消,其對方隊伍所得的分數則依然有效。
若無法確定錯誤間則分數不取消,僅判犯規球隊失一球。
◆例外替換:
(1)球員受傷於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之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
則可使用例外替補。
(2)例外替換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替補受傷之球員,但自由防守球員與其交換球
員除外,受傷球員不得再進場比賽。
◆為避免運動傷害,球員必須穿著體育運動服裝,否則不准下場比賽(涼鞋、休閒鞋、
牛仔短褲、軟牛仔褲、及休閒褲一律不准。若違規裁判得沒收比賽)
並且上衣樣式應統一及明顯的背號。
◆當天比賽時最多延後十分鐘開打,超過時間裁判可以沒收比賽。
◆比賽時有爭議僅由隊長向裁判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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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