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為增進全國大學院校心理相關學系所師生身心健康,並推廣排球運動、提升排球技術
水準及聯絡情誼為目的,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
天主教輔仁大學臨床心理學系
三、比賽地點:
明志科技大學
四、比賽時間:
民國100年12月17日、18日(六、日)
五、比賽組別:
男子六人制組、女子六人制組
六、規則:
1. 裁判及記錄員:
a. 各場比賽裁判人員由排球協會各級裁判擔任
b. 各場比賽記錄人員由記錄員擔任
2. 比賽制度:
預賽採取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取單敗淘汰制。
A. 分組循環規則
I. 循環賽勝一場可得積分2分,敗隊可得積分1分,棄權0分,依積分多寡決定名
次。
II. 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
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III. 當隊伍間的得失分比值相同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B. 晴天賽程為循環賽制:
採取三戰兩勝制,第一、二局為25分制、決勝局為15分制,落地得分制,當第一、二局比
分達25分或決勝局比分達15分但雙方分數差未達兩分以上時,則延長比賽,至多無上限。
C. 雨天賽程為雙敗單淘汰賽:
三戰兩勝,第一、二局為15分制,deuce搶17分,決勝局為15分制,落地得分制,當決勝
局比分達15分但雙方分數差未達兩分以上時則延長比賽,至多無上限。
3. 比賽規則:
A. 所有賽例皆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2009-2012年最新公佈之六人制規則。突
發性之特殊狀況,依本比賽交流聯誼之特性由現場裁判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B. 依新規則球員可以登錄12名,自由球員1名、替補自由球員1名,唯自由球員擇一
出場。
C. 請比賽球隊於賽前30分鐘進行檢錄,若逾時未檢錄之隊伍經隊輔通知後,無正當
之理由而未檢錄,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D. 暫停:由教練或場上隊長執行,每局最多兩次,各三十秒。選手替換規則以
2009~2012國際排球規則為準。
E. 每局結束以及決勝局8分時換場。
F. 每局間休息2分鐘,以裁判吹哨為準開始下一局比賽。
4. 比賽用球:
A. 室內場:MIKASA MVA-300
B. 室外場:MIKASA MVR-230
5. 賽程:
A. 預賽賽程-循環分組制:
I. 男排4隊循環5組,共分成5組。
II. 女排4隊循環5組,3隊循環1組,共分成6組。
III. 依照積分之多寡,男女各取前八強進入複賽。
B. 複賽賽程-單淘汰制:
將於預賽全部結束後,統一抽籤決定場次。
6. 運動員服裝:
A. 除自由球員外,上衣樣式必須全隊一致,且有明顯之號碼。球衣上須顯示校系名(
中英文皆可)。為求安全,禁止使用別針固定號碼布。腰部以下之褲子與鞋襪不需全隊統
一,但必須為運動褲、運動襪,禁止穿著牛仔褲、絲襪等。
B. 所有比賽球員不得穿戴任何項鍊、手鐲、手錶、耳環等飾品出場。
C. 球衣背號可為1~20號數字,但若背號十位數為0時,則視為無0之背號,如:01與1
號視為同背號,因此各隊中只能登錄1名該背號之球員。
7. 比賽中斷:
A. 如因任何因素令比賽無法完成,如下雨:
I. 已賽完之局成績保留
II. 未賽完之局,若比分超過總比分五分之一(5分),如6:1,則該局成績取消,延至
室內場。雨備仍採三戰兩勝制,三局都15分,前兩局無deuce,決勝局有deuce但上限至17
分。
III. 未完賽之局,若比分未超過總比分五分之一(5分),如5:5,
則該局成績保留,延至室內場進行。
IV. 若被取消之局重新開始比賽,球隊可更動先發球員名單,但已登錄球員12名不可
更動。
B. 如因紀律問題而令比賽無法繼續,裁判及大會可決定暫停或取消比賽。
8. 各隊規章:
A. 每場賽事,每支比賽球隊包括球員及教練。
I. 參加比賽的球員,皆須於出場前於特定的記錄表上記錄。
II. 記錄表一經隊長、教練簽字後,不論是本人簽署或是他人(ex.球隊經理)代簽
,記錄表上的球員資料就不允許更換變動。
B. 參賽者必須遵守大會所訂下之規定,並必須接受裁判員的判決。如有疑問時,可
以透過場上隊長,有禮貌的要求裁判做出說明,然後服從其判決。比賽中,所有參賽者要
遵守以下原則:
I. 要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保持合適的言行,不做出失禮的行為。
II. 不可以故意妨礙裁判工作,以袒護自己球隊的犯規行為。
III. 不可以故意拖延比賽,或有意的延長比賽中斷時間。
IV. 教練和場上隊長,對全體球員的行動和言論負有責任。
C. 各參賽隊伍之教練及隊長必須負責球員之紀律。
D. 比賽之球員可在各休息區休息,不可隨意走動影響其他運動員。
E. 大會有權飭令違規或態度惡劣之球員或學生離開比賽場地。
F. 球員參賽資格:(以下皆須符合)
I. 全國大專院校心理學暨相關科系所之在籍學生。(包含雙主修)
II. 以下三點不具球員參賽資格
财 曾經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
錄取者。
财 曾經依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财 經各校認可輔系之學生。
上述曾經大專院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9. 場地規範:
A. 非比賽之球隊及觀眾欲觀賽請至休息區,比賽中之球隊未上場之球員、經理…等
,需移駕至球員席加油等候。
B. 球場內僅供即將上場之球隊熱身練球,其餘球隊請至他處練習。
C. 比賽進行中途不得使用哨子類之物品做為加油工具,影響比賽球員及比賽進行。
七、 隊伍報到及檢錄
1. 第一天第一場比賽30分鐘前需至檢錄台做換證檢錄,以雙證件換本次大會之選
手證,之後比賽只需使用選手證在賽前30分鐘至檢錄台做撿錄即可。各隊伍須在每場比賽
開始前30分鐘,至檢錄台進行比賽檢錄。
2. 兩隊在比賽開始前可使用場地練球三分鐘,若隊伍在比賽時間開始三分鐘內,
隊長未向該場次主審報到,則視同放棄三分鐘練球時間。十分鐘內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比
賽,比數以直落二局0:25計算。
八、 下次主辦單位
民國100年12月3日下午2點輔仁大學國璽樓舉行抽籤,未參加之學校領隊若抽到籤貴校主
辦,則視同可主辦下屆大心排。
九、 獎勵辦法
男女排取前四名頒發獎盃乙座。
十、 附則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向該場地負責人申訴
,賽後則不得提出異議;查證資格不符之球員出賽,則取消被檢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為確保比賽進行之流暢性與各隊之比賽權利,避免隊伍棄賽及影響其他隊伍比
賽之權利,大會在報名費匯款時已事先包含「比賽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若遇隊伍棄
賽或影響其他隊伍比賽之權利,例如使用違規球員,將沒收該隊伍之保證金;另參與全部
賽程無棄賽且遵守大會規定之隊伍,保證金將在比賽結束後全額退還。
3. 雙證件:球員必需攜帶學生證(在學證明)以及攜帶以下證件其中一種即可,
國民身份證、駕照、健保卡、外籍人士需有居留證等含有照片及姓名之證件正本參加比賽
,以備查驗核對用。
4. 教練及其他隊職可由報名表中球員兼任。
5. 參賽隊伍請先至大會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領取相關資料。
6.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酌予修正並隨時告知。
十一、 備註:
1. 大會將提供代訂便當之服務,及提供飲食方面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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