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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icamp (Wie geht's? )》之銘言: : 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 我有一個朋友,女性,26歲,早期診斷為躁鬱症,吃藥吃了三年,今天改診斷為 : 精神分裂,吃藥吃了一年。 : 我有主動打電話給他,問他需不需要幫助,他毫不客氣的說:不需要。 : 我覺得他沒有病識感,藥是她媽媽每個月去拿的。 : 他都待在家裡,沒有工作已經四年了。她不想站起來,只會當米蟲。 : 我的問題是:我估計他媽媽可以再養他10-20年,等他父母死後, : 他的兄弟姊妹有照顧他的義務嗎?還是可以遺棄他??? 依據精神衛生法 嚴重而無自理能力的精神病患 是需要設立保護人 保護人,應依下列順序定之: 監護人。 配偶。 父母。 家屬。 前項同一順序中有數人時,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相同或非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不能依前條規定置保護人時,應由其戶籍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人員 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為之。 保護人,非有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保護職務者,不得辭其職務。 保護人應履行義務: 促使病人接受治療,避免傷害他人或自已;必要時,依專科 醫師診斷或鑑定結果,協助病人辦理住院。耢病人住院時, 協助醫事人員進行治療。病情穩定或康復時,依醫師指示辦 理出院。病人出院後,協助其繼續接受門診、社區復健、居 家治療及教育訓練或就業輔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03.108 ※ 編輯: carlchang 來自: 218.168.203.108 (07/13 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