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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作者: jimmyduh (百般柔情 將化鬼影) 看板: a-bian 標題: [表揚] jeunder板友的文章上中天新聞 時間: Sun Jan 23 17:26:53 2005 今日(2005/01/23)中天新聞,報導本站使用者jeunder的文章, 卻「不小心」忘了註明出處和作者,為避免板友智慧財產權受侵害, 特在此表揚原文作者, 我私人提供5000P幣幫中天新聞發稿費, 順便在此幫「採訪報導」的中天記者大爺鄭佳瑜、李文斌註明出處。 這兩位記者大爺,無論人家文章內容如何,那也是原作者的創意, 講難聽一點,即使是刪文備份區裡的廢文,你們要用,也是要註明出處的, 下次不要再不小心忘記了喔。 本表揚文同時轉至 PTT-Press 批踢踢新聞室 備查。 新聞畫面錄影: http://210.62.72.247/olenew/CTI.wmvhttp://www.his.ntnu.edu.tw/~m91017/CTI.wmv 文章來源: 扁板 Z ~~> 13 ~~> 1 ~~> 5 ~~> 4 ~~> 7 作者 jeunder (笨soga笨肥一家笨) 看板 a-bian 標題 [活動] 第二屆台灣「震怒」獎 時間 Fri Jan 7 14:24:48 2005 JinDiSiaoKi板 第582篇 作者 jeunder (笨soga笨肥一家笨) 看板 JinDiSiaoKi 標題 [活動] 第二屆台灣「震怒」獎 時間 Fri Jan 7 14:36:47 2005 --- 順便提醒一下啦,去看一下 PTT-Press 批踢踢新聞室 的公告好咩? 尊重一下本站使用者有那麼難嗎? [公告] 關於傳媒引用本站網友創作作為報導內容者 先來個Q&A 問:記者在報導之中尚未徵得作者同意即引用本站網友文章,這是可以的嗎? 答:可以的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49 著作權法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著作權法保障新聞工作者在報導時合理引用他人著作的權利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64 著作權法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所以 傳媒在報導中引用本站網友著作的部份 依法是要把出處給明寫出來的 否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20196 著作權法 第 96 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可不是開玩笑 是有罰則的喔! -- 雖然你可能會說你是用「腦袋」在思考的... 但是在思考之前,你的「身體」就已經做出結論了。 「腦袋」只不過是事後承認這結論而已。但是...說不定... 真的有少數人能以覺醒的意識來認知這個世界與自己...並且做出真正的選擇。 我的招式對那種人是沒有用的...而我這一生也一直在期待這日子的來臨。 ~by 卡耶拉魯‧桑格維斯 《銃夢Ⅱ Last Order》Vol.6 p.8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31.57 -- 雖然你可能會說你是用「腦袋」在思考的... 但是在思考之前,你的「身體」就已經做出結論了。 「腦袋」只不過是事後承認這結論而已。但是...說不定... 真的有少數人能以覺醒的意識來認知這個世界與自己...並且做出真正的選擇。 我的招式對那種人是沒有用的...而我這一生也一直在期待這日子的來臨。 ~by 卡耶拉魯‧桑格維斯 《銃夢Ⅱ Last Order》Vol.6 p.8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31.57 ※ 編輯: jimmyduh 來自: 59.104.231.57 (01/23 17:52) ※ 編輯: jimmyduh 來自: 59.104.231.57 (01/23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