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看板PttHistory
標題[轉錄]Re: [新增] 男女 feminine_sex版 新增版主2名
時間Sun Oct 16 23:27:43 2005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作者: dogkid (Nothing Compares 2U) 站內: About_Life
標題: Re: [新增] 男女 feminine_sex版 新增版主2名
時間: Sun Oct 16 23:01:40 2005
全部重新整理一下好了
《相關文章依照時間(日期)先後排序》
About_Life版
4143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4225 9/28 Ulva □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4237 9/28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開始連署
4238 9/28 badbadboy R: [新增] feminine_sex版版主
PttLaws版
3639 9/30 Ulva □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About_Life版
4266 10/02 badbadboy □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4267 10/02 badbadboy R: [公告] feminine_sex板主罷免案 重新連署
PttLaws版
3645 10/02 DonaldLam R: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3648 10/03 Ulva □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處理不公
3651 10/06 badbadboy R: [申訴] 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3651篇 目前仍篇存PttLaws版當中,就是無人回應狀態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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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敘述》(如無敘述的,則大致上內容就是跟標題相符)
About_Life4238篇 組務
駁回新增版主之申請
駁回理由:
罷免申請較本案先提出,且經過半數以上小組長投票同意通過
因此
根據規定被連署罷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
請
PttLaws版 3639篇 Ulva
申訴群組組務判決不公
申訴內容:本人Ulva,feminine_sex版版主,
9/28於About_Life版,提出新增版主之申請。
隨後,同日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於About_Life版
發表通過罷免案連署之公告,並回文表示因罷免申請較新增版主
案先提出並經過半數以上小組長投票同意通過因此根據規定,被
連署罷免中之板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板主之申請。
罷免案之申請,是9/14於About_Life版提出。
但,根據生活娛樂館組規第二條第三項,
3.罷免程序如下所述
1>罷免版主連署前須先至組務版提出申請
經半數以上組內小組長認為可以提出之後方得提出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但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4143 m 6 9/14 Elitestanley □ [申請][罷免板主] feminine_sex)
小組長的同意認可該罷免案之公告,是於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才發表。
又,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投票,也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後
隔天才提出。根據組規,是在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版主才不
得提出新增版主的申請。
無論如何,都是在本人提出新增版主申請之後才發生的。
(除該篇申請罷免連署案但尚未經小組長批准同意之文章)
又,
LifeNewboard版的罷免連署的罷免原因也更改了(和原申請案
相比),小組長badbadboy居然也認可,並張貼於feminine_sex板上。
故,申訴BoyMeetsGirl群組小組長badbadboy判決不公。
About_Life版 4266篇 組務公告
罷免案重新連署
4267篇
重新連署理由:
在About_Life版所填寫的申請罷免理由,與在LifeNewboard張貼
連署文章時所填寫的罷免理由不一致,為了避免爭議~請申請人
以申請時的理由重新提出申請
PttLaws版 3645篇 法務判決
不受理
判決理由:本案看板管理之小組長既以
決定重新連署,則就此部分先前爭議
即不復存在,對申訴人自亦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因此本院應為
不受理之裁定。
至於原先擔任該板板主之人復被提名為該板板主一事,應
視其版規
及群組規章是否有禁止之規定,否則當無禁止之必要。
PttLaws版 3648篇 Ulva申訴組務處理不公
申訴理由:
未依照組規規定之程序駁回本人新增版主之申請。
(法務有在此篇推文寫說已經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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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1).被罷免連署中的板主可否新增版主?
依據生活娛樂館組規 V2.0 中,
『新增/刪除版主』中的<刪除版主> 一 第三條第二點,
2>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但
經版友投票當選之版主不在此限
所以
Ulva是可以申請新增版主的,但是似乎連Ulva自身都忘記了在此案中,她
可經由此點來訴諸她申請新增版主之正當性,所以當然就更別提連組務似乎也
忽略了此點。
(詳見該爭議版面:feminine_sex版之精華區 17-3-4-4-5)
(2).組務對於申請新增版主的處理程序是?
1.搜尋了一下版面文章,發現依照既往的慣例–若僅有一位版主,且未交接
版主職位,則為組務推文回覆 done 之後,完成審理並新增之。若有二位
以上版主,則需請其餘版主(扣除申請人)在該篇推文附議,待組務推文
回覆 done 之後,方完成新增之處理。(亦即若組務沒有推文回覆,則表
示此申請案尚未處理或是尚待審議中)
2.而在 About_Life 組務版當中,依據組務於4329篇所提到之內容所提,對於
新增版主之申請,組長是俱有裁量權的,若不同意者則可以已不適任為由拒
絕之。
但是以上這二點細則,目前在組規當中都未有明確詳細的『處理程序』規範著,
建議是否能經由此事件的經驗,來審視目前的組規在此方面有無不足之處?以
避免任何可能的糾紛(如 爭議3 該點所述)
===============組務版 4329篇=============
我剛剛有在小組長板看到claus大的回應
他說他以前的做法是簽切結書...
if A 又出事
舉薦的B也一併懲處
另外不是提出板主申請就要同意...
組長是有裁量權
可以不適任為由拒絕
就這樣
=========================================
(3).目前的實際現況是?
組務通過罷免連署案在先,並以此為由否決Ulva所提之申請新增版主一案,而
後又因罷免人之申請理由與罷免理由不符,為了『避免爭議』所以請原罷免提
案人重新提出申請,而在此之後並且通過Ulva所提之申請–新增版主之。(這
應該亦是PttLaws版3645篇 所採證,且不受理該篇申訴之理由)
在此較為有疑問的是:組務群方面是否因此認定既然連署案需重新提出了,就
沒有所謂的『被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新增版主之限制』,所以就通過了Ulva
所提的新增版主要求?(暫且不考慮Ulva是否是經由選舉選出的因素 ← 相信
組務群在審理此案件時應該也忽略了此點,所以在此請暫且不考慮此因素)
但是依據組規『刪除版主』當中,此條例所訂{2>
經『同意開始連署罷免』後,
被連署罷免中之版主『不得』提出指定新增版主之申請},
在此的當中的『不得』
二字是否應視為『不得/不可』之意?(意即是說即使在組務版張貼了申請文,
該文也是不具任何效力的)
如是的話,那麼在此會衍生出 About_Life 組務版4225篇之存續效力為何之疑
問!
因為
依照時間先後的順序來看:雖然Ulva提出的新增版主申請,在組務公告通過
連署案之前,但是組務並沒有在Ulva該篇申請文底下推文回覆 done(詳見 爭議2)
,所以可以將之視為『尚未受理/暫不受理』狀態。所以在組務通過第一次的連
署公告之後(組務版4237篇),該篇Ulva申請新增版主文章(務版4225篇)的存
續效力則應視為不存在的;不具效力的;已遭否決的。(亦即符合了如上:組規
當中所說的『不得』之意)。
承上所說:則Ulva該篇申請文(組務版4237篇)依照組規可視為不具效力的,那
麼若要依照組規來提出新增版主,則Ulva必須於組務撤銷初次罷免版主連署案後
~第二次的罷免版主連署案申請通過(亦即組務公告連署開始)前,在這段期間
當中重新提出申請才對。
(4).申請罷免(About_Life版)的理由,與張貼在連署版(LifeNewboard版)時所填寫的
罷免理由不一致時,有否需重提連署申請?
由於組規當中對於此點並未有明確的規範,所以建議是否能夠經由組務群討論之
後,明訂於組規當中律定之。
(5).1.被罷免者是否得以重任該版版主?如可–是必須經由版友投票表決通過與否後
,再至組務版申請,亦或是可直接經由該版現任版主至組務版申請之?
2.被罷免者如重新上任版主之後,可否經由至組務版直接申請的方式來新增版主?
亦或是需經由該版版友票選同意通過新增名單與否後,再至組務版申請之?
以上2點的爭議性較大,且涵蓋的範圍可能也不僅僅只是一個版或是一個分類組別,
建議是否能經由組務提報至全站級的會議中討論,等待有了共識(或結果)之後,
方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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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感覺好似在玩一場羅生門遊戲般,彷彿像是看到了『錯誤的引用 & 申訴』所衍
生的一場風波﹒﹒﹒(不管是當事人/申訴人/亦或是審理的組務群,不知道版
上的諸位有沒有很Orz的感覺:p)
不過往好的方面想,經歷了這一大串的『錯誤的引用 & 申訴』之後,最終~此
事件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還是有得到完善的保護。
依照組規:經由版友投票選舉出來的版主,可不受『罷免中不得申請新增版主』
之限制,而目前實際的狀況當中,Ulva所提之新增版主要求也經組務通過同意且
上任版主了,並且新版主也依據目前的組規,合理的提出了新增版主之要求。
(當然新版主所提出的申請新增版主之要求,依照現有的組規來探討,此申請
新增版主的要求是合乎程序的,亦是合理的。其中若有爭議之處:如上述的
爭議5 所述,則還有待日後組務群的討論/亦或是提報至全站級站務會議討論
律定之了)
最後期盼著此一案例中的一些爭議點,能作為日後探討組規有無不足,或是需要
補遺與否的基礎。
當然也希望藉由此案例能夠提醒~申訴人在申訴之前『別忘了/勿輕忽』自己的
權益(在合乎程序原則 & 組規的規範之下),如此一來在事物的探討究理上,
方能達到推真的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23.192
※ 編輯: dogkid 來自: 61.225.123.192 (10/16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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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49.31
推 badbadboy:組務板文章不能亂轉... 210.58.165.148 10/16 23:45
→ dogkid:您好,我是原作者,轉錄者在轉錄之前有事先詢 61.225.123.192 10/16 23:58
→ dogkid:問過我了,亦經由本人授權同意轉錄之後,方才 61.225.123.192 10/17 00:00
→ dogkid:轉錄至《PttHistory》 61.225.123.192 10/17 00:03
推 badbadboy:嗯XD 210.58.165.148 10/17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