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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是資訊所的學生,之前完成了科技法律的學程,希望對朋友這次遭受的網 路犯罪有所幫助. 我想提醒大家,別以為ID被盜用是一件小事. ID被盜用輕者可能自己的資料被對方侵犯,重者會利用被盜者的名譽. 經常會犯下的有兩種罪行,即"誹謗"與"公然侮辱".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最近許多網路上犯罪行為都被法院判刑通過,網路毀謗罪的案例陸續增加. 提醒了大家:網路上的不實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 論毀損他人名譽,是會遭到判刑處份的。 晚上我同學給我看了他女朋友收到的這一封信,希望我能協助幫忙. 收到信件是利用PTT站上點播歌曲的系統點歌給A小姐(為了保密起見,簡稱A), 信上的寄件者為PTT站的kauo(利用前幾篇,已經有指明ID). 在此澄清,由於尚未查出是否有盜用的行為,再此指的kauo並不一定是本尊, 所以無意指出kauo為某位人士*** 在看過了信件,收集了一些資料,一些PTT站上的使用方法及有疑問之處, 請教過站長之後,不才有了以下說明: kauo由ptt站點播歌曲給A小姐,會顯示在站上版面的動態模式畫面裡頭, 每個人只要把動態模式設定在on,都可以看到五天之內所有關於點歌的內容. PTT站裡頭的動態模式Default的設定值為on,如果沒有變動,大多數人都看的到, 已經構成"公然"的條件. kauo點給A小姐的歌裡,口出穢言之外,嚴重傷害A小姐的字眼,讓A小姐心理造成極 大的恐懼及傷害. 就我看到的,一個女孩子被冠上那樣的字詞,心理的傷害遠超過我看到她整個晚上 在哭泣這樣短短的療傷時間... 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 實,只作抽象的謾罵,是侮辱;若是指有具體的事實,損及他人的名譽,則屬誹謗. 換言之,如果沒有事實之真偽的問題,則為侮辱,例如罵他人是畜牲,或以不堪入耳 之髒話罵人;如果關乎事實之真偽,則屬誹謗的問題,行為人是否能證明所指稱之 事實是否確為真實,常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與否,例如指稱某官員侵吞公款. 兩者都需要具備"公然"的條件.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 狀況. 根據院字二O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 誹謗罪不須具"公然"的要件,但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方始成立. 來看看現在這一個案件,kauo將妨害A小姐名譽的訊息公布在網站上: kauo指出某項具體內容,不管所指正確與否,內容涉及A小姐私德, 足以夠成誹謗罪. 另外,Kauo點歌中有辱罵A小姐的髒話,公佈在動態畫面上: 贓化為未指出具體的內容,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 由於A小姐忿慨不已,以上是我建議可以提起訴訟的罪名,兩者皆為告訴乃論罪. 只要A小姐提起訴訟,電信警察局拿到法院的搜索令後,就會展開調查. 因為網路案例最近盛行,課堂老師還說許多律師都乘著潮流,A小姐也不必擔心沒 人幫妳啦,至少我老師也是律師嘛,別擔心:) 希望能找出真凶,還A小姐一個清白. 基本上我對這一信件有些許質疑,可以說是嫌犯自行露出了馬腳. 當然,為了事實的真相,還是得講求證據. 總之,法律會還善良的人一個清白的. p.s.(如果真要麻煩來查,那就只好查了...怎麼查呢? kauo這ID當時上網寄信的來源,反查Domain name回去是某家固網, 所以真要抓兇手的話,不難...) ※ 引述《guest (海邊漂來的鐵罐)》之銘言: : ※ 引述《aclinique (我是你的負擔)》之銘言: : : Kauo, 我對這封信件保留法律追訴權. : 靠!.. : 我的ID被盜用!.. :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3.23.35
ronnywang:推y 推薦自:210.85.222.120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