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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ckefeller (洛克飛勒)》之銘言: : ※ 引述《LUKAKA (火車便當,好!!!!!)》之銘言: : : 契約自由 : 契約自由是在訂定契約的行為下才有效,問題是 : BBS使用者進板發表文章是否是一種與該板板主的 : 契約行為? : 板主(Board Manager)只是板的代管者而非實體財產 : (板)的擁有者,因此板務管理者沒有權利以板面的 : 發表文章與否作為訂定契約的條款。 : 而依據中華民國與BBS相關的學網法規,板務管理者可對 : 使用者進行一些處罰(如禁止發文),但沒提到 : 會損害到一般法著作權的契約自由。在學網法規中, : 板務管理者與使用者之間的互動也不是被定義為契約行為。 一般來說,在投稿時有兩種情形 1.該刊物只擁有該作品"一次刊登"之權利,其所有權依然屬於作者 所以除了該刊該期刊登之外,出版社或編輯不能再把這篇文章刊到別處 或是集結成書.這些都要經作者同意才可以 2.若是該刊物在投稿時有說明投稿本刊物後,本刊擁有某些處份權或該文所有權 像中國時報有些投稿單元就有說"同步刊登於電子報,不另支稿費"之類 這是屬於告知擁有某些處分權. 有些刊物會注明一經刊登後,本社即擁有這篇文章的所有權, 所以他可以幫你刊在別的地方(當然有注明作者)或是集結成書 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有告知,作者就不能再要求稿費或主張所有權 當然,有所不同的是,在BBS上寫文章和投稿不大一樣 可是,若是依照這種精神的話,如果版主有明顯註明文章會被收入精華區 那麼作者應該很難主張自己的文章不願意被收入精華區 -- 卡漫夢工廠 卡通, 漫畫, 動畫 C_Japan 日本 Σ東洋漫畫超級炫風... C_J_Artist 作家 Σ日本漫畫家專區 Tsukasa 作家 ◎歡迎光臨北條司的漫畫天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189.249
alianplanet:這位也得偷推一下。  推 140.112.242.32 05/21
lyremoon:我隱約記得盈月有不讓收錄的功能 推210.240.196.108 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