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對提出之爭點說明站方法務之立場如下
由於此類爭議時常出現
此篇說明亦請其他有相同疑問之使用者詳閱:
※ 引述《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之銘言:
: 爭點:
: 針對該組小組長之說明,產生數點不明之處。
: (一)經查詢站規之相關規定,對於小組長之權限,確實規定偏少。
: 也就是缺乏詳細之規定。因此,本站之小組長治版原則為「以人治版」抑或為
: 「以規定治版」?確實有不明之處。
目前組規為小組長自行訂定
站方不會對個別群組訂定規範
所以區分以規定治板或以人治板
實益不大
如果一定要一個答案的話
答案是後者
: (二)在這樣的狀況下,就會產生,如果某一行為發生前,並沒有相關之規範存在,
: 而某一行為之作成,依據組長後來表示之態度,又將牽涉到一版之存廢時,
: 小組長之態度即非常重要。
: 小組長若當時贊成,該版即可存續;
: 小組長若反對,該版即需廢版。
: 此點對於版友之信賴保護似有未足之處。
第一.試閱板與已經成立之板性質不同,審查密度即不相同
第二.關於站方對於板主或小組長在規範上之變更與使用者信賴利益保護之平衡
已於上篇說明
: (三)在個案發生時,牽涉到一版之存廢時,小組長是否可依據職權逕行認定:
: 「要成文我可以馬上寫」、
: 「我要天外飛來一筆解釋本身也是可以的,因為權限本來就在於我」?
同(二)
: (四)最終的問題還是在於指向:
: 小組長治版,是「人治」還是「法治」?
: 未列入規範之行為,小組長是否可立即表示見解,並溯及既往適用?
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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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方會開始思考使用者對於板規或組規之信賴保護
是否需要予以明文規範
但因牽涉層面甚大
且各板各群組性質與規範密度需求亦不相同
要訂定通案適用之規則
在妥當性必要性及可行性上都需要慎重考慮
因此在通案規則訂定之前
站方法務依然會以高度尊重管理者權限為原則
法務板工 JasonBou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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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78.204.138
※ 編輯: JasonBourne 來自: 202.178.204.138 (10/09 23:09)
※ iraq1986:轉錄至看板 NCCU_SEED 01/21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