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trajmb (存在於未實現)》之銘言:
: 1.罷免原因為不當指控,並非事實
: 罷免原因:
: 版主專橫,把板當成他們家,還叫非我族類者不要去,什麼板主啊
: 這種版主能要嗎?
: 罷免原因指控不實說明:
: 我在版上提出的,事實上是請版友勿人身攻擊、勿批評他人感情世界,
: 請盡量提出客觀的建議。但是某些版友要求“言論自由--批評的自由”,
: 例如指稱他人“外星人、PM(破麻)”、譏諷等,
: 此舉和本版宗旨/版規,尊重他人的感情世界與勿人身攻擊之立場相違背。
: 本版版規已明言禁止人身攻擊相關條款,而版主有刪除人身攻擊言論文章的權利,
: 因此我依版規處理,刪除此類文章並放置精華區。
: 第30篇 ◇ [公告]
: 第45篇 ◇ [公告] 引用視版風發展適時修改版規之規則
: 上述的發文,並非如同littlecbema所言,“叫非我族類者不要去”,
: 只是請那些“偏好發表攻擊性言論、無關版旨者”,去願意接納此類言論的地方,
: 諸如hate版,或是功能具互補性的版。
: (備註:三角關係各分first-wife、multi-lovers、third-perston三版)
: 另Violation第379篇 ……兼論罷免制度
: 提到:除非罷免事由有明顯且重大不實有誤導使用者之虞
: 否則本站不會介入罷免案事由之審查
: littlecbema之罷免理由明顯為不實指控,且具強烈誤導性。
由於罷免案並非針對板主個案判決是否妥適
即使罷免事由涉及板主之板規訂定或執行
也應該是對於板主的一種"總體檢"
換句話說
是檢驗使用者對板主"長時間觀察"後所累積的一種整體觀感
因此
撇開情緒性文字選用之差異
上述"請發表攻擊性言論,無關板旨者去其他看板"的板主意見
在使用者眼裡是不是會變成"叫非我族類者不要去"
正是要透過罷免案而確定
如果罷免案通過
代表多數使用者認為板主此種做法已逾越合理範圍
例如認為此種違規行為可以處罰但不應該要求板友不要來
反之
則代表板主的認定是有理由的
並不構成"非我族類不要去"的負面命題
基於上述
本站認定此點罷免事由未達客觀明顯不實之程度
須由罷免投票結果認定
申訴無理由
: 2.支持罷免者所提之理由多為不實指控。
: 茲將罷免者所提之理由例舉如下:
: 這個板主把板當個板玩 不敢領教
: 個人資料不該外洩,板主處理不當
: 無故浸人水桶,管公開板不當,當個人板
: alissatei:版主憑什麼污辱人
: 這種處理是不恰當的
: 板主專權應加以罷免
: 管理不當
: 板主公器私用
: 反對把版當作心理研究的工具!
: 資料外洩事件處理態度惡劣。
: 板主執法標準不一, 公正成疑
: 看不過去變成某無恥第三者的庇護所
: 濫用公權力恐嚇板友替自己打廣告!!
如上開所述
罷免案並不是針對板主特定案件之處理
而係探查多數使用者對板主的整體觀感
因此本站法務並不會要求罷免案提出者必須對罷免事由高度舉證
因為罷免案並不是法務要處罰板主
所以不會要求指控者必須如同在法務案件中的舉證義務
而且從罷免案的運作來看
假設罷免事由中所述與多數使用者對板主之整體觀感不符
自然罷免案不會通過
反之
假設罷免案通過了
那麼即使板主真的認為自己沒做錯
但無法通過使用者民意審查
恐怕也不再適任
總而言之
罷免的核心是人數不是是非
這就是為什麼總統是用選的
但陳進興的死刑是法院判的
承上所述
本項罷免事由例如:"當個板玩""對資料外洩處理不當""專權""態度惡劣"
"執法不一""管理不當""公器私用"等等
皆非全然可客觀檢驗且無爭議之事項
且多為個人價值判斷之結果
而罷免案的目的及功能就在於檢驗板主的價值判斷是否能獲得多數使用者支持
因此本站法務不認為上開罷免事由已達明顯重大不實
此點申訴無理由
: 3.支持罷免者的性質與偏好明顯,此與multi_lovers版之立場衝突。
本站罷免制度的投票權人資格
除站務站長或其授權者另行規定外並無限制
因為本站多數看板皆屬公開性質
即便有特定經常閱讀發文的使用者群
也不因此與看板建立較高之聯繫關係而排除其他使用者之板主罷免權
因此罷免者的性質與偏好是否與看板立場衝突
並不是本站法務介入罷免事由之條件
至於各看板間因立場對立所造成之衝突風險該如何調適避免
則屬本站板務管理權限
法務不予介入
此點申訴無理由
綜上所述
本案申訴無理由
此判決為本院終局判決
任何使用者請勿於本院以任何形式回覆此案
若有不同意見或討論需要
請至PttLawSug板
法務板工 JasonBour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5
※ 編輯: JasonBourne 來自: 140.112.150.95 (12/06 12:00)
關於板主罷免案事由
因罷免屬政治事項而非法務事項
且罷免屬本站賦予使用者對抗板主不當管理之主要武器
因此本站法務以不介入為原則
但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為例外:
1.罷免事由係針對板主或小組長個人與板組管理無關之事項
本站法務得視個案不准罷免案成案
2.罷免事由明顯且重大不實有誤導使用者之虞
(以上規範拘束本站法務,但不拘束本站板務,若板務站長或其授權者有
另外規定,自屬有效,合先敘明)
關於1.
指的是罷免發起人基於與板主間無關板務之私人恩怨而提出
這點比較好判斷
關於2.
所謂明顯
是指在客觀上屬眾所可見且幾無爭議
所謂重大
是指對於罷免結果是否通過有相當影響
換言之
法務會介入罷免案事由之審查
必須是罷免事由所述
在客觀上被認定不實
且對此不實之認定並無重大爭議
則若此不實事由足以影響投票者投票意向
本站法務得視個案情形要求修正罷免事由或不予成案
基於上開說明
以下分段檢驗申訴人所提之申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