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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Sumeop申訴SHORTY板主pjoe對其「砍文+劣文+水桶」之處分 判決如下: 一.對於S之文章是否違反該板板規,兩造當事人並無爭議,因此 對此部分本院不予審查,直接進入「處分是否過重」的問題。 二.關於p板主對S採「砍文+劣文+水桶」之處分是否過重,說明如下: 1.板主對於違反板規之使用者可選擇之處分手段,扣除不具直接 實質影響使用者權益之警告(或類似警告)外,最常使用並依 照對使用者權益影響程度由輕至重,依序應為「砍文(不設為劣文)」 「劣文」及「水桶」三項。 2.關於上述三種處分方式各自適用對象及範圍,當然會因各板性質及 文章內容而異。惟以適用之最低門檻而論,只要板主認為不適宜繼 續出現在板上的文章,應可「砍文」。其中不當程度較為嚴重,或 已達必須讓發文者心生警惕日後不可再犯者,可給予「劣文」。若 不當程度極為嚴重或使用者已經勸告警示仍一再違反板規時,可給 予「水桶」。三種處分間具有與違規行為程度層升之概念。 3.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及應給予何種處分,屬板主裁量權限,惟仍須符合 比例原則,盡可能達到輕罪輕罰重罪重罰之標準。比例原則於個案適 用上固然有其彈性空間,但明顯且確定不是最嚴重的違規行為,就不 宜給予最嚴重的處分,否則恐有高度違反比例原則之可能。換句話說 板主做出最嚴重的「砍文+劣文+水桶」之處分時,必須確定違規之使 用者已達上述之最低門檻。 4.觀察本案S文內容,違反板規固無疑義,惟自用字遣詞觀之,難以推斷 其主觀具有惡意侮辱及貶損該板其他板友之意圖。再觀事後於本院論述 時之態度及對其文章內容之解釋,亦難認定具有上開惡意。惟考慮該板 確如p板主所言性質特殊,對於文章內容審核上必須較為敏感嚴格,因此 本院認定p板主對將該文砍除並設以劣文,對於保護其他板友以及警惕 S日後於該板發言時應格外小心之目的而言,屬必要之處分,並無不當。 但因S並無明顯重大之惡意且非累犯,並無設以水桶而禁止其繼續使用 之必要,因此本院認定水桶處分逾越必要程度,應予撤銷。 三.綜上所述,砍文及劣文部分維持p板主處分,惟水桶處分應於本判決公告後 即刻取消。 四.本判決可由當事人轉錄至該板作為處理或要求處理之依據。 五.本案已告確定,任何使用者皆不得於本院對本案進行任何形式之發言, 使用者若有不同意見或需要討論,應至PttLawSug板。 法務板工 JasonBour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5 ※ 編輯: JasonBourne 來自: 140.112.150.95 (01/12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