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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訴案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九條 作形式上申訴要件審查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因申訴人未註明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不符合形式上申訴要件 依規定因申訴人之申訴內容不全 故本院給予申訴人於三日內補正要件 若三日內申訴人不為補正 本案將不予受理 裁定人 助理法務lawcloud 2005/02/26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3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