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部分失當,這點由Saxon判決。
2.實體部份已生既判力,本院不變更判決。
說明如下:
1.doz1031僅表附條件之辭職,其已表明若組長不接受自己下台,
符合iamaidiot的要求。與原告come言詞反覆有本質上的差異。
2.建議二字為iamaidiot表示,所謂探究當事人之真意,係指被告iamaidiot之真意。
與原告come理解內容無涉。
被告iamaidiot回答doz1031問題,自應就「針對問題回答之內容」探究其真意。
iamaidiot無論表示「意見」、「建議」,甚或「認為」,觀其文意乃答覆doz1031
所為,實已明若觀火。
3.原告come濫定板規屬不良情節,被告iamaidiot令限期改進。
所謂「限期」於規定無明文情況下,賦予當事人一定陳述改正機會即為已足,
不以明文規定為必要。
原告come於其受賦予陳述機會時逕表不服從被告iamaidiot,主動拒絕修正,
已足構成「期限內未自動修正」一事。
是故此行為應屬板主濫權行為,與小組長濫權行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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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LYBELL3 來自: 59.120.199.111 (11/15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