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板主:lawcloud】 違規檢舉中心 看板《Violation》 4242 s 212/11 rehoboth □ [檢舉] 使用者dalzane為某人分身ID,且於水球中污衊 看板《Violation》 4243 s 212/11 rehoboth □ [檢舉] 使用者dalzane為某人分身ID,且於水球中污衊 To dalzane: 你必然被發現是分身ID,上站次數19次,發表文章10篇 [12/11/2005 23:15\ :20] To dalzane: 幾乎都針對我,你以為你的詭計不會被識破嗎? [12/11/2005 23:15:44] ★dalzane 有得拆穿 就等您來拆穿:) [12/11/2005 23:16:44] To dalzane: 你放心,你們的敗壞會自己顯露 [12/11/2005 23:17:04] ★ dalzane 老子發言幾篇針對誰,我爽就好 [12/11/2005 23:17:12] ★dalzane 放心,反正您還有一個多禮拜自爽:) [12/11/2005 23:17:44] To dalzane: 你膽怯了 [12/11/2005 23:17:45] To dalzane: 上帝必使我安然完成祂交付我做的事 [12/11/2005 23:18:06] ★dalzane 膽怯?對啊~恐怖喔~恐怖到極點喔~ [12/11/2005 23:18:25] ★dalzane 都是幻覺~嚇不了我低~ [12/11/2005 23:18:41] ★dalzane 那麼就請您把握時間完成之:),在此向您至上十二萬分加油 [12/11/2005 23:\ 19:32] To dalzane: 你們只管同謀,必然站立不住 [12/11/2005 23:20:10] ★dalzane 放心,您會知道最後誰站不住的 [12/11/2005 23:20:39] ★dalzane 對喔 我忘了您的皮夠厚,什麼狀況都不怕站不住 [12/11/2005 23:21:11] ★dalzane 哈哈哈哈哈哈..... [12/11/2005 23:36:35] ★dalzane 就算我很久沒碰BBS,要說我分身之前也不會查一下以前的文XD [12/11/2005 \ 23:36:35] ★dalzane 自取其辱XD...對不起我救不了您 [12/11/2005 23:36:35] To dalzane: 且看誰自取其辱 [12/11/2005 23:38:38] 何謂毀謗、侮辱、謾罵他人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中並未詳細說明 姑且參考新聞傳播法規講敘教材 http://cc.shu.edu.tw/~distance/dist/classinfo/oldclass/8602cs01/c8602t01cst09.\ htm 誹謗的定義: 1.學者費斯特(Fraster)對誹謗的定義: 陷某人於被他人憎恨、訕笑、藐視,或使他人對之避開或對其事務、職業、商業有明顯危\ 害傾向之聲明。 2.誹謗有二種: (1)文字誹謗(加重誹謗罪)。 (2)口頭誹謗(普通誹謗罪)。 3.時間上: 一九三○年以前,說某人是共產黨,不算誹謗罪。但一九三○年以後,說某人是共產黨,\ 則算誹謗罪。 4.空間上: 在美國北部幾州,若誤把白人寫成是黑人,不構成誹謗罪。反之,在美國南部幾州,若把\ 白人誤寫成黑人,則構成誹謗罪。 (二)誹謗的特點: 1.有損害個人之社會地位或使其不受尊重。 2.使個人被訕笑或受害(保護個人的名譽、信用)。 3.用有關疾病或神經病之字眼來指摘或傳述,而有損個人之名譽者。 4.損害個人之職業(必須是合法職業)、商業。 5.損害公司形象或信用,亦可構成誹謗罪,以保障法人。 以上 假設此份資料據有參考價值, 個人認為rehoboth指稱本人為分身ID一事完全符合於誹謗 "分身ID"一詞於客觀上並無任何貶損他人人格之意思沒錯 但在文句中需要參考前後文與發言方所欲表達的意義,方能判斷誹謗與否 今天rehoboth指稱”數人不斷以煽動或製造分身ID,於Christianity板、AboutBoard板或\ 是水球、信件對本人多所侮辱” 加上Christianity板板主罷免案以先前的powertaiwan, 個人認為 在此我們有足夠理由相信, rehoboth認定本人 以分身ID造假罷免人數,侮辱他人,製造混亂與事端 此一指控本人認為造成了本人於網路上的聲譽損毀 也就是符合”損害個人之社會地位及名譽” 構成毀謗 然而既然侮辱他人一事經站方認定不足構成, 那麼此一指控對本人即為一種傷害與誣蔑 如數年前某立委被指控參與性愛派對,雖查證並無此事 但此一案件已毀壞了此立委的政治生涯 同樣的 此一指控亦造成了本人於網路上的聲譽損毀 符合”損害個人之社會地位及名譽” 構成毀謗 另一參考資料: 網路傳播倫理 http://72.14.203.104/search?q=cache:cd7N-hNkBAAJ:www.cge.fjtc.edu.tw/plan2/931\ source/4class/4-1a16.pdf+%E5%85%AC%E7%84%B6%E8%AA%B9%E8%AC%97%E7%9A%84%E5%AE%9\ A%E7%BE%A9&hl=zh-TW&lr=lang_zh-TW 言論自由及誹謗 (一)、誹謗的定義:凡錯誤、中傷的公開陳述,傷及他人名譽者。誹謗和公然侮辱的差別\ 在於對事實真偽的認定, 若是抽象的謾罵、羞辱,並未指稱具體事實,構成公然侮辱;如果偽稱他人做了什麼事,\ 以致傷害他人名譽, 則構成誹謗。 (二)、我國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但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在妨礙他人自\ 由、維持社會秩序等情況 下,可用法律來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誹謗或公然侮辱等妨礙名譽的行為為法所禁止。 (三)、公然侮辱必須具「公然」的要件,誹謗不須具公然要件,但須有「散佈於眾」的意\ 圖。在網站上公佈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或是利用BBS板或電子郵件, 以散佈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者,都有可能觸犯誹謗等罪。 “網站上公佈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或是利用BBS板或電子郵件, 以散佈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者,都有可能觸犯誹謗等罪。” 最後是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同樣的,假設中華民國法律在此具有參考價值, 個人認為rehoboth此”公開”於”全台灣最多人數使用的bbs”之” 違規檢舉中心” 指控本人”汙辱及使用分身ID造假罷免人數,侮辱他人,製造混亂與事端” 此一行為足以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 故再次提出申訴與檢舉 望站方明查之,謝謝 -- 無恥之恥     無恥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