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原告dalzane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
簡附理由:
1.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惟查其提出證據,
To dalzane: 你必然被發現是分身ID,上站次數19次,發表文章10篇
[12/11/2005 23:15:20]
To dalzane: 幾乎都針對我,你以為你的詭計不會被識破嗎?[12/11/2005 23:15:44]
足認被告rehoboth依其所認識事實,基於文章數、文章內容、上站次數,考量分身ID
一事,合於一般常人論理,而認己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依釋字五0九號意旨,
尚難謂其構成誹謗罪。
2.法律之適用,屬法院職權,不受當事人提出法律見解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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