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原告saute之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簡附理由:
前開判決僅係對放置商業連結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作說明,
於有積極廣告行為時,依其情狀仍得構成違規廣告行為。
按本院已於bowl案判決述及名片檔與公開文章間之區別。
名片檔公開性固不如公開看板,惟若同時於公開看板上發表文章,
或於暱稱、ID揭露名片檔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積極展示名片檔。名
片檔經補強公開性後,效力與一般看板文章並無二致,應採同於看
板文章之審查基準。得類推適用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
惟被告暱稱中僅言及「電腦事」等語云云,尚難認有公開
積極展示等行為,自不構成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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