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原告whoisptt之請求有理由,mousepad裁定不計入連署票數之原處分
應予撤銷。
簡附理由:
法務對於罷免連署案,依本院先前判例,原則上不予介入。
(見:[判決] multi-lovers板主申訴罷免連署無效案)
然此案非指罷免連署案成立與否本身而言,而係群組長對於罷免連署案
票數審核處分是否合理,故本院依申訴規則第十三條,仍有權就群組長
所為處分加以審查。
本院對於群組長處理群組事務向來給予高度尊重,就其群組內規範之制
定與基於群組長固有權限所為之裁量,於不甚違反使用者權益之前提下
,原則上均採較低密度審查。
系爭事實中,群組長將部分連署票數認定為「情緒性用詞」並加以排除
,其理由稱:「連署機是用以表達贊成或反對之立場與合理之理由 而
非宣洩情緒用」。
按群組長固有維持群組內和諧之義務,然罷免連署於站內具有強烈政治
性功能(參前開判例),為板友對於板主之總體檢,就對於板主管理事
務之觀感加以表態,檢驗板主的價值判斷是否能獲得多數使用者支持。
該種政治性功能於本站現行體制下,係採取「量」的判斷,僅規範總量
下的個體資格為具有一定經驗之使用者,不規範個別使用者之事由。易
言之,於罷免連署中,僅就「贊成」、「反對」之立場加以判斷。
基於其高度政治性下所為「量的對立」,單就罷免連署案本身而言,此
種對立本質實難以期待罷免連署中尚能強求連署者必須維持和諧。是故
,縱支持者之理由有所不當,亦不宜加以排除。至若涉及公然侮辱等違
規行為,自應另行提出,連署不因之無效,此為本院一貫見解。
又被告群組長所屬群組組規就罷免連署之原規定如下:
1.連署人15人
2.發起人必須註冊達半年以上,且文章數/上站數皆超過100
3.連署人必須註冊成功時間超過半年
4.連署人必須簡單說明為何參予連署
5.嚴禁new新的id上來連署,若被查到砍掉此id
6.連署時間定位兩個禮拜,超過不受理
綜觀該規定,限制連署人「註冊成功時間超過半年」即為限制個體資格
,避免使用者以多重ID濫用連署功能及增加站台負擔。至於「簡單說明
為何參與連署」為站台連署固有機能,連署後本即應附理由,故此款規
定似僅為訓示規定,不生實際效力。
按群組長處理事務並非毫無限制,應受其所制定群組規範拘束。然查上
開群組規定之文義以及意旨,均難認其中具有「連署之理由必須適當」
之內涵存在。群組長逾越上開條文規範本旨,逕調整連署方法,似有不
當。如有必要,群組長宜修訂群組規定,並為適當之告知;不得於未修
訂群組規定前,自行擴張群組已有明文規定之審查範圍。
該罷免連署雖已通過,但群組長處分仍視為撤銷,尚祈群組長於處理有
明確群組規範之事務時,能依其制定之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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