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判決主文:原告satanc之抗告有理由,撤銷原罰單處分。 簡附理由: 綜觀當事人熱訊記錄,自★satanc 我先去洗澡囉 [04/06/2006 02:00:04] 以下,原告satanc似有不耐之意,卻仍持續回應cassandra33之水球達十分鐘 ,固有不妥。然而cassandra33於他人表達欲中止對話意思後,無視他人意願 逕自繼續挑起對方不悅之討論,亦有可議之處。 本院確實禁止以毀謗方式做正當防衛,但考慮當事人之心境,應將其處罰減 輕。然而毀謗之事實仍有可苛責餘地,因此只是刑之減輕,而非罪之免除。 (前開 05/05/26 02 seawind v. pinktako案判決) 原告satanc所言「靠杯」依社會通念判斷確屬謾罵言詞,惟斟酌當事人交談內 容、態度、情境等,本院認尚屬情有可原,若處以罰單,實有過苛,得減輕處 罰。使用者satanc之行為雖仍構成申訴規則第六條之其他違規行為,惟本院依 使用者申訴規則第十一條裁量後,決定不開立罰單,在此撤銷原罰單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99.111 ※ 編輯: HOLYBELL3 來自: 59.120.199.111 (04/25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