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原告satanc之抗告有理由,撤銷原罰單處分。
簡附理由:
綜觀當事人熱訊記錄,自★satanc 我先去洗澡囉 [04/06/2006 02:00:04]
以下,原告satanc似有不耐之意,卻仍持續回應cassandra33之水球達十分鐘
,固有不妥。然而cassandra33於他人表達欲中止對話意思後,無視他人意願
逕自繼續挑起對方不悅之討論,亦有可議之處。
本院確實禁止以毀謗方式做正當防衛,但考慮當事人之心境,應將其處罰減
輕。然而毀謗之事實仍有可苛責餘地,因此只是刑之減輕,而非罪之免除。
(前開 05/05/26 02 seawind v. pinktako案判決)
原告satanc所言「靠杯」依社會通念判斷確屬謾罵言詞,惟斟酌當事人交談內
容、態度、情境等,本院認尚屬情有可原,若處以罰單,實有過苛,得減輕處
罰。使用者satanc之行為雖仍構成申訴規則第六條之其他違規行為,惟本院依
使用者申訴規則第十一條裁量後,決定不開立罰單,在此撤銷原罰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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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LYBELL3 來自: 59.120.199.111 (04/25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