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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QpR 小組長   :Iamaidiot 所屬群組    :Politiclaw 認定(處分)事由 : (小組長對您處分的理由,請詳述,但避免夾雜個人感受。) ============================================================================== 作者 Iamaidiot (神經病) 看板 PoliticLaw 標題 Re: [申訴] 扁版版主taligent不當水桶 時間 Sat May 27 07:17:13 2006 ─────────────────────────────────────── 受罰無過當,本案就此終結,有異議請向上級提出申訴 --- 公開場合誰讓你罵幹的??? ============================================================================== 不服理由 : 1. 煩請詳閱《PoliticLaw》#2120 #2131 2. Iamaidiot並未對於本人提出的質疑做回應,只留下一句話『公開場合 誰讓你罵幹的???』,且就此終結本案,沒給我辯駁的空間,本人認為 如此結案過程過於草率,有失組務該有之風範。 3. 既然Iamaidiot認定本人的『幹』為髒話,那『媽的』為何就不是髒話 而只是單純的語氣助詞?明顯不同標準!或甚至沒有標準!此部分若有 灰色地帶,是否版主說了就算?倘若『媽的』不是髒話,那本人原先被 判定水桶的依據 -『幹 這個偽青年協會』是否改成『媽的 這個偽青年 協會』就可不被水桶乎? 4. 若認定『幹』、『媽的』皆為髒話,那taligent於《a-bian》原#18965 現#16672 標題為『 R: [檢舉] 內文有髒話+恨文之判決』一文明顯判 決有誤,本人要求taligent以及Iamaidiot分別在《a-bian》與《Polit icLaw》對於此事公開道歉。 5. Iamaidiot 並未對於本人於《PoliticLaw》#2131 文中最後的" 三.重 要公告應立即納入置底文中的版規 "做回應,一句『受罰無過當,本案 就此終結,有異議請向上級提出申訴』就此草率應付了,有包闢之嫌疑。 下面引用我於《PoliticLaw》 #2131 文中所述: -------------------------------------------------------------- 三. 重要公告應立即納入置底文中的版規 : : 二. 何謂『推文加強管理公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此部份請參看扁板 #18792 公告,摘錄部份內容如下: : : 自本公告發佈後 發表的推文如果違反板規 : 水桶時間延長為板規原定的 1.5 倍 不足一天的部份以一天計算 : 例如在推文中人身攻擊 原來的水桶時間為三天 : 延長為五天 在此您對我的判決竟以『請參看扁板 #18792 公告』來做回應,而本人 查過a-bian版至今(2006.05.26)竟多達898篇公告,我相信任何網友進 入本版並不可能把這898篇給全部看完,倘若這公告是您認定為重要的 判決準則,是否應該納入置底文中的版規呢?因此,個人認為以多達898 篇公告的其中之一篇來作為判決依歸並不合理也不恰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