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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這件事拖的有點久了 關於法規適用的部分,我就不再贅言,似乎有板友提到溯及既往的問題,我知道之前不久卡 漫組有修改組規,至於法規部分,絕大部分都不能溯及既往的,除一些需要維持一定狀態的法 律,故此處應採不溯及既往,還有其他法規從舊從新的問題,一般法律上皆是從新從輕原則, 而且是要對使用者是否有利的角度來看的. 至於BL板板主產生方式合法與否,礙於無法從系統擷取此方面的資訊,所以現在舉證的部分 變得相當困難,雙方各執片面之言,難辨其真偽.這個部分算是系統上出的闕漏,也無可歸責 雙方,於是在這個地方我選擇相信群組長.到底是不是要到期限截止才算連署完畢,還是一度 達到即可,或是其他形形色色的狀況,目前法律明文都沒有規定的很清楚,未來請群組長或是 小組長明定規則出來,或是先說明清楚,以免讓大家混淆. 對於群組長的懲處,目前沒有相關規定,我自己傾向於類推關於小組長和板主的規定,這部分 我會再跟法務部長討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