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如下:
1. "惡劣"一詞究竟有無貶低他人之意,
見仁見智。
敝板目前認定達到。其考量點為,
若敝板法務收到指摘其"惡劣"之信件,
將心比心,也會認為被辱罵。
以及當任何人被指摘惡劣時,
也會說出"我今天被某某人罵惡劣耶!'之陳述。
復按敝板前判決對於指摘他人"爛"者(例如:爛板主),
也有處罰的前例。
故對於"惡劣"一詞亦認定為貶低他人之辱罵。
但,
若 Pttlaw 法官認定信件中指摘對方"惡劣" 未達辱罵程度,
則 Violation 板未來即按照判例處理,而成為準則。
也就是任何使用者人未來若收到信件,
被他人指摘"惡劣",
敝板皆不處分。
故敝板非常非常感謝申訴人至 pttlaw 申訴。
方便成為未來之基準。
2. 本案,以"惡劣"一詞為對象,
輔以申訴人寄信指稱他人"程度相差實在太大 難怪很難溝通"
故原判決認為達處罰程度。
3. Violation 板處理申訴案,
向來不考慮原因事實,
僅對信件內容用語作考量,
並且堅持不告不理之原則(除 pttpolice 原權限部分會主動偵查)。
若 A 於信件內辱罵 B ,
B 回信辱罵 A,遭 A 檢舉。
敝板並不會因為案件為 A 主動先行辱罵 B,
而判決不處分被動辱罵 A 的 B。
私人間現實的的糾紛,應循現實管道處理,
若是看板間的糾紛,應循板務方向申訴。
敝板並不加以考量,
即使是 A 對 B 做了罪大滔天之惡行,
只要 B 的信件被檢舉辱罵了 A ,並被敝板認定達辱罵程度,
敝板即會加以處分。
敝板認為,信件辱罵為單一事件,
站規考量僅為信件內容,
沒有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法理之應用。
再加上僅處罰一張罰單,
也無從有太多空間對使用者之情緒原因作減輕。
若要求敝板審判案件必須審查現實、看板等原因事實,
而作出類似:檢舉人你當初先對不起人家,被罵活該! 的判決,
敝板認為過於荒誕,
且超出敝板能力範圍。
最後,
感謝 PTTLAW 法官裁判本案,
也感謝申訴人作此申訴,
對敝板裁判本站文章裁判之標準有莫大助益!!!
Violation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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