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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如下: 1. "惡劣"一詞究竟有無貶低他人之意, 見仁見智。 敝板目前認定達到。其考量點為, 若敝板法務收到指摘其"惡劣"之信件, 將心比心,也會認為被辱罵。 以及當任何人被指摘惡劣時, 也會說出"我今天被某某人惡劣耶!'之陳述。 復按敝板前判決對於指摘他人"爛"者(例如:爛板主), 也有處罰的前例。 故對於"惡劣"一詞亦認定為貶低他人之辱罵。 但, 若 Pttlaw 法官認定信件中指摘對方"惡劣" 未達辱罵程度, 則 Violation 板未來即按照判例處理,而成為準則。 也就是任何使用者人未來若收到信件, 被他人指摘"惡劣", 敝板皆不處分。 故敝板非常非常感謝申訴人至 pttlaw 申訴。 方便成為未來之基準。 2. 本案,以"惡劣"一詞為對象, 輔以申訴人寄信指稱他人"程度相差實在太大 難怪很難溝通" 故原判決認為達處罰程度。 3. Violation 板處理申訴案, 向來不考慮原因事實, 僅對信件內容用語作考量, 並且堅持不告不理之原則(除 pttpolice 原權限部分會主動偵查)。 若 A 於信件內辱罵 B , B 回信辱罵 A,遭 A 檢舉。 敝板並不會因為案件為 A 主動先行辱罵 B, 而判決不處分被動辱罵 A 的 B。 私人間現實的的糾紛,應循現實管道處理, 若是看板間的糾紛,應循板務方向申訴。 敝板並不加以考量, 即使是 A 對 B 做了罪大滔天之惡行, 只要 B 的信件被檢舉辱罵了 A ,並被敝板認定達辱罵程度, 敝板即會加以處分。 敝板認為,信件辱罵為單一事件, 站規考量僅為信件內容, 沒有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法理之應用。 再加上僅處罰一張罰單, 也無從有太多空間對使用者之情緒原因作減輕。 若要求敝板審判案件必須審查現實、看板等原因事實, 而作出類似:檢舉人你當初先對不起人家,被罵活該! 的判決, 敝板認為過於荒誕, 且超出敝板能力範圍。 最後, 感謝 PTTLAW 法官裁判本案, 也感謝申訴人作此申訴, 對敝板裁判本站文章裁判之標準有莫大助益!!! Violation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88.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