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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說明如下: 1. 情緒部分敝板不回應, 敝板可以理解被處罰單後情緒上的不滿, 況且,本篇申訴文也讓敝板有重新檢討的機會,再次感謝。 2. 回到事實部份,本案中,從信件可知,申訴人稱自己是受害人, 由信件內容可觀,申訴人在信件中有以下內容: " 你這個人真難相處 還要求別人要好說話 你自己最難說話啦 " 也有以下指稱: " 技職體系的 程度相差實在太大 難怪很難溝通 " 當然也有最後評判的兩個字 "惡劣", 是否達依站規處罰的程度 ? 依敝板法官之自由心證,認為已達侮辱之程度。 3. 申訴人引了國語辭典以及網路搜尋的結果為佐證,敝板很佩服。 國語辭典的解釋當然是基本的文義,敝板尊重。 但網路搜尋如何,敝板沒有參考。 相比於國語辭典、網路搜尋結果,敝板更關心的是,現實生活中呢? 有沒有類似訴訟的案例,一個人陳述了一些事實, 然後說對方"惡劣"或"可惡"之類的被判罰過? 敝板與申訴人都是成年人,講字典不如講判決。 申訴人主張了一些事實, 有一些"難說話"、"程度相差大",以及信件中的一些往來過程, 我們把這些當成事實陳述。 "惡劣" 當成 評判語言。 台北士林地方法院,99,審易,31 判決, 有一位被告,因有這樣的陳述: 「他身上有很重的菸味,牙齒不知道是不是因抽菸搞的超黃」、 「惡劣的寵物工作者」、「沒有耐心善待貓狗的人,為什麼 要從事寵物相關行業,就為了賺錢」等字句, 被判妨害名譽而有罪。 被告也主張這些是事實,他有言論自由,他是不肖寵物工作者的被害人, 但仍然被判有罪。 或許我們說,菸味、牙齒黃是事實陳述, 沒有耐心、惡劣,是言論自由的評判, 但士林地院的該案法官認為此些語言有妨害名譽。 當然此案與敝板不同點在於法律的誹謗罪以"散佈"為要件, 但本站的信件侮辱站規,不以"散佈" 為限。 或許有人認為士林地院的這個判決有問題,沒有達到妨害名譽, 而且被告是受害者,菸味、牙齒黃是事實, 但法官自由心證認為有妨害名譽。 就像申訴人認為其PTT中本案信件是言論自由, 指摘對方惡劣、難相處、程度相差太大,都不是侮辱,此為申訴人之心證, 敝板原判決則認為佐以前後文及相關信件, 有達侮辱而該罰的程度。這是敝板的自由心證。 申訴人以國語辭典、網路搜尋為準, 敝板則佐以現實生活的法院判決。 產生二個不同的心證。 如果 pttlaw 法官閱讀了本案信件之上下文, 而認為沒有達侮辱,其心證與敝板不同,而與申訴人相同。 這三者都是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主義是現實生活中的法院所採擇, 是法治國原則在法官獨立審判下的重要派生原則。 不是惡魔魔鬼的理論。 當然,在本案, 三個心證最後以 pttlaw 法官的心證為準。 4. 最後,由於本案申訴人點出了些許疑義, 許多關鍵性的問題,值得敝板思量,並成為未來的判決準則。 所以懇請站長將罰單撤銷,改判警告一次。 此些問題包含, 現實生活中私人信件的辱罵並不違反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因為非公然,也非散佈) 但本站站規卻有規範。 在此情況下,站方是否不應介入太多,應較現實生活中更放寬。 反正在本站,私人信件可以設壞人,在現實生活中,私人信件辱罵不違法。 敝板認為申訴人的意見,深值敝板深思, 應於部內法官會議中再深入討論,故請站長撤銷罰單。 但因網路禮儀尚有欠缺,懇請改判警告一次。 最後,再次感謝申訴人的申訴, 敝板處理全站信件違規,並以法律人組成模仿現實法院的 Violation 板, 本就期待與所有檢舉人、被罰的被檢舉人, 有更多的理念溝通、法理辯論, 俗話說:敢吃麵就不要怕燙。 對於使用者的真知灼見,敝板虛心接受, 也希望透過溝通能創造更合理的網路使用環境。 Violation longbow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