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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ppttcc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urplelisa (b)文章編號:17600之回文(文章已於8/18被刪除,今查無文號) 3.被申訴之判決︰ 劣文 4.不服理由︰ 原文是關於歌手蕭煌奇談到喜歡的女孩類型說,「很喜歡陳綺貞的聲音, 但她大概不是漂亮型」... 蕭乃是一盲人歌手,對於人的美醜自然應無法判斷,自應懂得這方面講話的分寸, 何況美醜更不應該於公眾場合被論及,誰希望自己的長相在公眾場合被別人品頭論足? (當然有的盲人是能感覺到光或者仍能有模糊的影像,但不論如何,就蕭給予社會 大眾的公定事實就是,他看不見,而不論他眼睛能看到什麼程度) 在發文中,我僅表示質疑"有人好奇蕭煌奇是用哪隻眼睛看的嗎"就被劣文,而不給予別 人質疑的空間,難道因為他是歌手身分,所以聽眾就是無知的?就不能質疑? 若蕭某真的不是外界所想的那種一點東西都看不見,而是還能模糊的分辨, 如李炳輝那種未全盲者,知情者仍可提出來回應呀! 還說"請注重發言語氣與用詞",請問"有人好奇蕭煌奇是用哪隻眼睛看的嗎"這句話何處 對蕭有污辱不尊重的地方? 因為蕭加以評論明眼人才能判斷的美醜,難道不會引起他人對他視覺能力合理的質疑嗎? 若音樂家貝多芬評論某人的音樂能力,那不是很奇怪嗎? 更何況,底下的推文還有人罵我白目,我發文都沒有罵人了,版主竟然可以這樣兩套 標準? 難道版主的心態可以是"因為我是版主阿,所以要給誰劣文就看我高興"? 劣文已經成為版主情緒宣洩的出口? 若說是一行文,為何用到劣退?那我同一句話改成兩行有意義嗎?重要的是我言之有物, 對蕭所言持質疑的問題. 若對我的質疑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我將文章補充說明完整,我的質疑何來劣文?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 原文為一轉載新聞,其標題為"陳綺貞不漂亮?蕭煌奇語出驚人" 從原文標題就可以看出,不僅僅是我質疑,就連記者也質疑, 且不認同蕭所言,否則為何用"驚人"?這代表蕭之言論確實有待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9.137 ※ 編輯: ppttcc 來自: 114.38.9.137 (11/04 19:24) ※ 編輯: ppttcc 來自: 114.38.9.137 (11/04 19:26) ※ 編輯: ppttcc 來自: 114.38.9.137 (11/04 19:33) ※ 編輯: ppttcc 來自: 114.38.9.137 (11/04 20:52) ※ 編輯: ppttcc 來自: 114.38.9.137 (11/04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