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人ID:ppttcc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urplelisa
(b)文章編號:17600之回文(文章已於8/18被刪除,今查無文號)
3.被申訴之判決︰
劣文
4.不服理由︰
原文是關於歌手蕭煌奇談到喜歡的女孩類型說,「很喜歡陳綺貞的聲音,
但她大概不是漂亮型」...
蕭乃是一盲人歌手,對於人的美醜自然應無法判斷,自應懂得這方面講話的分寸,
何況美醜更不應該於公眾場合被論及,誰希望自己的長相在公眾場合被別人品頭論足?
(當然有的盲人是能感覺到光或者仍能有模糊的影像,但不論如何,就蕭給予社會
大眾的公定事實就是,他看不見,而不論他眼睛能看到什麼程度)
在發文中,我僅表示質疑"有人好奇蕭煌奇是用哪隻眼睛看的嗎"就被劣文,而不給予別
人質疑的空間,難道因為他是歌手身分,所以聽眾就是無知的?就不能質疑?
若蕭某真的不是外界所想的那種一點東西都看不見,而是還能模糊的分辨,
如李炳輝那種未全盲者,知情者仍可提出來回應呀!
還說"請注重發言語氣與用詞",請問"有人好奇蕭煌奇是用哪隻眼睛看的嗎"這句話何處
對蕭有污辱不尊重的地方?
因為蕭加以評論明眼人才能判斷的美醜,難道不會引起他人對他視覺能力合理的質疑嗎?
若音樂家貝多芬評論某人的音樂能力,那不是很奇怪嗎?
更何況,底下的推文還有人罵我白目,我發文都沒有罵人了,版主竟然可以這樣兩套
標準?
難道版主的心態可以是"因為我是版主阿,所以要給誰劣文就看我高興"?
劣文已經成為版主情緒宣洩的出口?
若說是一行文,為何用到劣退?那我同一句話改成兩行有意義嗎?重要的是我言之有物,
對蕭所言持質疑的問題.
若對我的質疑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我將文章補充說明完整,我的質疑何來劣文?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
原文為一轉載新聞,其標題為"陳綺貞不漂亮?蕭煌奇語出驚人"
從原文標題就可以看出,不僅僅是我質疑,就連記者也質疑,
且不認同蕭所言,否則為何用"驚人"?這代表蕭之言論確實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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