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Ranka56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ongbow2 (b)文章編號:#1H5ArSvY (Violation)24605 3.被申訴之判決︰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若依本案情事觀之,被檢舉 人立意應為良善,目前亦未有濫用此蒐集個資之證據,且被檢舉人公告中亦 有請閱讀公告並欲延遲水桶者"修改個資"之文字。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受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蒐集個資,則本案中各使用者與被檢舉人之 關係,是否已有書面同意之行為,或信件中之對話已構成為書面同 意,本板均無證據,非本板所能認定 a.已有成功蒐集個資如檢舉文,longbow2不知是有意忽略亦或根本沒用心看。 b.欲取得書面同意需先踐行個資法相關規定,並非只要書面同意即可,這檢舉文也寫 得很清楚。所以不能依19 20 條規定取得~ c.pognini不符個資法所規定的特定目的,當然也不能依19條規定經書面同意蒐集個資 這檢舉文也寫得很清楚。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7 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 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 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 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 人們要求言論和出版自由,可他們卻没有可說可寫的東西。 ~黎巴嫩詩人‧紀伯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165.232.3